银川市统计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04H/2023-0005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2-07-04
责任部门:银川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02-16

银川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统计局:

《银川市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7月1日银川市统计局第20次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统计局  

  2022年7月4日  

  

银川市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确保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合法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各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依法制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  

前款所称银川市各部门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管理机构登记的群众团体机关和工商领域联合会及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制定机关。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履行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监督职责,负责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提供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相关业务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设计指导等统计服务。

第四条 制定机关组织开展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报请审批的统计调查形式包括:

(一)数据形式:采用纸张收发、电话访问、网络传输等各种方式,设计统计报表,调查、采集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

(二)文字形式:以各种方式,设计统计调查问卷,调查、采集文字信息资料的统计调查。

(三)混合形式:以各种方式,设计统计调查表,调查、采集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必须依据充分,目的明确,符合法定职责,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合理的资料用途和需求。

第六条 制定机关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组织实施调查30日前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申请函、《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等申请材料。

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准备实施新增或修订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报请审批时一并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委托协议》和《保密协议》。

第七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调查表式设计规范、指标设置合理可得、调查范围界定清晰、调查方法科学便捷、调查方式简洁高效、指标解释准确完整。

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执行的统计分类、统计范围、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自治区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在接到制定机关新增或修订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制定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补正,补正资料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间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进行合法性和统计专业技术性审查。

第九条 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政府统计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统计机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由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应当在调查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第十二条 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有效期执行,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需要修订或变更统计调查项目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表,由制定机关负责印制并组织发放至调查对象填报。

制定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在收到书面批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印制的统计调查制度正式文本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5份备查。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健全统计调查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遵守统计资料管理及公布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统计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合理开发利用。调查结果除应当依法保密外及时提供各部门共享,并依法向公众开放,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 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按照常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地方普查活动的,需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普查机构实施普查任务。

第二十条 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与同级政府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由政府统计机构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对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印发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修订的,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银川市统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