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04H/2023-0024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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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银川市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统计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银川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统计系统执法人员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三条 在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银川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本办法,合法、合理、综合裁量。
第四条 包容审慎监管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对市场主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行为,以及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涉嫌构成的轻微统计违法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数据真实性底线的前提下适用柔性执法。
第五条 全市统计系统执法人员适用柔性执法,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治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做到宽严适度、罚当其过。
第六条 全市统计系统应当坚持统计监管与统计服务相结合,不以推行柔性执法为由而疏于监管,不以严格监管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三)主动供述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一)统计法治意识淡薄的;
(二)对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数据指标认识不足、理解有误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行政指导的情形。
行政指导应通过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业务咨询、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等方式,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完善规章制度,引导其规范统计台账和统计数据上报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行政约谈:
(一)因企业(单位)内部制度缺失或疏于管理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等突出问题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行政约谈的情形。
行政约谈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和帮助其整改问题、迅速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行政告诫:
(一)无主观故意;
(二)违法情节轻微;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应当进行行政告诫的情形。
行政告诫后,应当督促统计调查对象采取相关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
第十二条 全市统计系统应当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主动为统计调查对象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引导其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统计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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