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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4-00120 发布日期:2024-09-23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4]013

当事人:宁夏校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DM9KLWXJ

202468日至6月26日,游客马君淼等人通过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投诉反映宁夏校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校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摆风军)在组织青海三日游旅游活动,存在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与游客产生旅游纠纷。620日、6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游客马君淼、旅行社负责人摆风军询问调查中,发现宁夏校旅旅行社在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旅游服务活动,有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经初步核查后,627日依法对宁夏校旅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628日对涉事相关人员杨龙、李星勇、李海涛进行询问调查取证,73日对涉事人员朱建博和王小兵进行询问调查取证,75日对涉事人员兰小林进行询问调查取证,711日赴甘肃敦煌市对甘肃纵横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纵横丝路旅行社)负责人桑杰、计调刘欢进行询问调查取证,819日对涉事人员王小兵进行二次询问调查取证。

经调查核实,今年由摆风军、王小兵等人商议于202464日注册成立宁夏校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为摆风军。20246月中旬,摆风军、王小兵及相关人员杨龙、李星勇、兰小林、朱建博和李海涛等在旅行社未取得旅游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公众号“宁夏校旅推荐官”“小兵在努力”“宁夏校旅—阿林”“大学生(成人)旅游—宁夏校旅”“A高校旅游达人小小阳宁夏校旅”“A高校旅游特种兵小幸运宁夏校旅” “宁夏校旅海涛”发布宣传青海湖、茶卡盐湖、原子城、金银滩大草原汽车纯玩三日游旅游产品,并招徕、组织游客222人于615日至617日乘宁夏宁骏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宁夏健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旅游大巴车辆从银川出发,到青海后,再由甘肃纵横丝路旅行社委派导游接团安排旅游。其间,在旅游行程中因旅游线路、服务质量等问题导致马君淼等人投诉。经进一步核查,摆风军主要负责对接市场,王小兵全权负责联系对接甘肃纵横丝路旅行社,结算业务账务往来,杨龙、兰小林、李星勇、朱建博、李海涛等人负责招收游客,李星勇还负责对接旅游车辆。调查中,摆风军、王小兵等出示了甘肃纵横丝路旅行社4月份授权委托书,经710日至12日,赴甘肃敦煌市调查,甘肃纵横丝路旅行社计调刘欢称其在旅行社负责人不知道的情况,私下通过宁夏宁骏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旅游客车司机马海涛搭线,与王小兵联系对接青海三日活动,并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期间为王小兵等人以公司名义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包车协议,并委派导游带团,安排旅游行程及结算旅游费用等相关旅游业务活动。在招徕、组织旅游服务活动中,按每人598元向游客收取团费,并从费用扣除100元作为个人利润,其中摆风军收客6人获利600元,杨龙收客28人获利2800元,李星勇收客11人获利1100元,兰小林收客88人获利8800元,朱建博收客60人获利6000元,李海涛收客6人获利600元,王小兵收客20人获利2000元,另王小兵除按收客每人获利100元后,又在与肃纵横丝路旅行社结算中每人获取20元利润,222名游客共获利4440元,王小兵累计获利6440元。经查,该旅游团收取的旅游团费全部交由王小兵,后由王小兵(微信名乔大将军)与甘肃纵横丝路旅行社计调刘欢结算,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刘欢¥88664元,基本用于支付购买游客的景区门票10970元、住宿费22300元、餐费4420元、导服费4000元(4人导游是刘欢委派的)、给游客购买保险费用542.5元和车费40140元(转给马海涛)。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存在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游客秦晓燕、马君淼、刘琰等人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宁夏校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办理工单;

2、游客马君淼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摆风军、王小兵、兰小林、李星勇、朱建博、李海涛、杨龙调查询问笔录8份及提交身份证件各1份;

4、刘琰提供宁夏校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执法人员624日天眼查询该社基本资料各1份;

5、摆风军627日提供的代理授权书、青海湖茶卡盐湖原子城金银滩大草原汽车纯玩三日游旅游产品、615日与游客微信聊天1份、“宁夏校旅推荐官”公众号平台发布旅游各1份;

6、摆风军628日提供抖音平台“宁夏校旅推荐官”“宁夏校旅阿林”公众号发布旅游产品信息及青海湖3号车57人名单、青海湖1号车57人名单、青海湖2号车57人名单、青海湖4号车52人名单各1份;

7摆风军628日提供甘肃纵横丝路旅行社计调刘欢作为投保人为青海湖三日游人员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计划“平安希望保‘放心活动’常规版(2024)”1份;

8、李星勇628日提供身份证及甘肃纵横丝路旅行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包车协议租车合同1

9、杨龙628日提供身份证及与微信名“R兵哥(宁大)”(王小兵)微信付款截图各1份;

10、朱建博73日提供身份证及抖音平台“大学生(成人)旅游宁夏校旅”公众号发布旅游产品信息1份;

1173日摆风军、王小兵、兰小林、李星勇、朱建博、李海涛、杨龙等本人签字青海3日游活动旅游团费结算说明1份;

12、兰小林75日提供身份证及与小兵“A-王小兵 好大哥”微信聊天费用结算截图各1份;

13、王小兵、兰小林、李星勇、朱建博、李海涛、杨龙授权摆风军处理组织旅游活动委托书1份;

14、投诉人退费表及微信聊天1份;

15、李星勇、朱建博、李海涛、杨龙发布旅游产品拍摄视频资料;

16、赴敦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查函1份;

17、甘肃纵横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刘欢、法定代表人桑杰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8、甘肃纵横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刘欢提供的与乔大将军(王小兵)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费用结算证明及微信给司机马海涛转账记录各1份;

19、甘肃纵横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刘欢提供给导游吴秀国出具的导游委派单和旅游行程计划单、“平安希望保‘放心活动’常规版(2024)保险单”及青海湖1号车、2号车、3号车游客名单各1份;

20、甘肃纵横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间对有关责任人摆风军、王小兵、兰小林、李星勇、朱建博、李海涛、杨龙等人在此次违法招徕、组织旅游服务活动累计获利2634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摆风军作为法定代表人,王小兵作为主要从事旅游对接结算工作人员,在此次招徕、组织旅游服务活动中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王小兵违法所得陆仟肆佰肆拾元整(¥6440)、朱建博违法所得陆仟元整(¥6000)、李星勇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整(¥1100)、摆风军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兰小林违法所得捌仟捌佰元整(¥8800)、李海涛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杨龙违法所得贰仟捌佰元整(¥2800);2给予宁夏校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同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王小兵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摆风军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朱建博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李星勇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2000)、兰小林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杨龙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李海涛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914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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