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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4-00123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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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4〕011号
当事人:宁夏格莉其国际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金旭
2024年6月26日,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到宁夏格莉其国际旅行社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社未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1日立案调查后,向宁夏格莉其国际旅行社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之规定,责令宁夏格莉其国际旅行社于2024年7月15日前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但截止目前为止,宁夏格莉其国际旅行社未按规定期限内交纳、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也未提供相应的银行担保。
证据如下:
1、调查询问通知书;
2、询问调查笔录(庄梓)1份;
3、宁夏格莉其国际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授权书;
5、离职证明;
6、申请书;
7、责令改正通知书;
8、庄梓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宁夏格莉其国际旅行社未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存在拒不改正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之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拒不改正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吊销宁夏格莉其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NX-100164)。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银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