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63606X7/2023-0014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10-23
责任部门: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0-23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为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提高银川市托育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银川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提高托育机构服务水平,决定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的要求,以推进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引导托育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

二、评定原则

(一)坚持分类实施,竞争择优。评定等级分为一级托育机构、二级托育机构、三级托育机构。在评定标准中设定否定项指标,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确保评定公平、优中选优,推动托育机构规范科学、诚实守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坚持层级管理,动态调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督导和指导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和督查工作。获得相应等级的托育机构,在定期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作出降级、撤级等处理,达到上一等级认定标准的,可按程序给予升级,建立“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评定范围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通过备案后运营满六个月的托育机构(含开设托班的幼儿园)。

四、评定内容

办托资质、举办条件、机构管理、保育照护、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家长与社区工作7个部分。

五、评定标准

按照《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试行)》(附件1)评分,得分90分及以上为一级;80分-89分为二级;70分-79分为三级;69分以下不确定等次。

评定等级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或升级评定。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复评的,原定级自动失效。

六、评定程序

(一)机构自愿申请。托育机构根据《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试行)》(附件1)开展自评,填写《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2),每年1月和6月底前向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二)县(市)区级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成立托育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中要有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行政管理、保育管理、卫生保健三方面的专家),收到托育机构申报材料后,通过实地核验等方式审核托育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分级认定,对提出评定申请二、三级的托育机构按评定标准给予评定意见,对提出评定申请一级的托育机构给予初评意见,并在辖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取消评定资格。评审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报机构并提出整改意见。每年2月和7月底完成评审定级,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名单》(附件3)。

(三)市级评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的专家团队,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机构进行审核,对一级托育机构进行复评,研究确定后形成等级评定结果,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公布。

(四)统一授牌。等级评定牌匾格式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按照分级负责、谁评定谁发牌的原则,各级分别授牌,其中二、三级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一级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七、监督管理

(一)经认定级别的托育机构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等级的评定。

(二)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对辖区所有定级托育机构每年实地核查一次。对核查不合格的托育机构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经评定的托育机构如出现以下情形,作出降级、撤级处理:

1.有严重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3.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且构成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5.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

6.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等级评定工作,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安排工作人员深入托育机构开展政策解读、标准宣传、业务指导,确保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抽调专业人员,组建托育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熟练掌握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提高工作人员的评定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每年要对授予等级的托育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3日。

附件:1.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试行)

2.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申报表

3.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名单

4.银川市托育机构质量等级证书


附件: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