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MB163606X7/2024-0009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8-21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中共银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规范银川市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卫规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银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七部门联合制定了《银川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银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托育机构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五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收托管理、保育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的规定。
第六条 在银川市区域内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机构编制、教育、住建、审批服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托育机构登记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 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托育机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第九条 机构编制、教育、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对县(市)区级部门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机构信息更新并向教育、民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推送,用于核实信息及推动综合监管。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教育、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托育机构登记
第十二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审批登记(见附件1)。
第十三条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见附件2),由所在地各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见附件3),三区范围登记为企业的,由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户的,由三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注册;两县一市由所在地的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幼儿园办托班由县级教育部门和县级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见附件4)。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不含幼儿园、托儿所)。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申请注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第四章 托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在备案所需材料齐全后,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托育机构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5)、备案承诺书(见附件6),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和租赁期不少于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以租赁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见附件7)。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接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五)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托育机构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进行建设和管理。
1.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属于《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2.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程序(见附件9)。
(六)《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8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5号令)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相关规定执行。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须持有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见附件10)。托育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机构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全面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托育机构备案可以通过电脑端、手机端两种方式全程在线办理。
电脑端:托育机构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s://ty.padis.net.cn。
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见附件11)下载安装系统手机端。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12)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13)。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机构,说明暂不备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待其整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托育机构备案通过后,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将以上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或报送注销信息。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8日。《关于印发银川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卫规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法人登记材料清单
2.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材料清单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材料清单
4.银川市幼儿园举办托班备案表
5.托育机构备案书
6.备案承诺书
7.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8.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
9.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程序
10.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材料清单
11.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APP二维码
12.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13.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14.银川市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咨询电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