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63606X7/2022-0008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名 称: | 银川市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托育机构:
为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组组成
银川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由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共同参与。每次参与卫生评价工作的评价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且必须包括银川市及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工作的人员、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银川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及机构所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专家。
二、评价标准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银川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制定《银川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表》),评价组按照《评价表》的标准开展卫生评价。《评价表》总分100分,各评价组成员独立赋分,最终评价结果取所有评价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值。现场评价均分达到80分以上,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者,评价结果为“合格”,评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可作为托育机构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的依据;现场评价均分未达到80分以上,或“必达项目”未通过者,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育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评价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三、评价流程
(一)托育机构根据《评价表》进行自评,自评达到合格标准后,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银川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2)。
(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评价申请后,对托育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和初评。对于初评达到合格标准的托育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邀请市级相关人员,组成评价组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
(三)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与银川市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确定现场评价时间,通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参与评价,并向银川市卫生健康委、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银川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分别发出《银川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邀请函》(附件3),由评价组完成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工作。
(四)评价组按照相应标准对托育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出具《银川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4),报告有效期为3年。
四、机构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对全市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明确各级工作责任,负责组织制定评价工作的规范流程和评价标准,开展咨询指导及标准解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提出评价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和初评,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组织工作,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对接,并协助托育机构针对现场评价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二)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银川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现场记录、专家意见汇总及评价报告的出具,并对所有现场评价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业务指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让托育机构了解卫生评价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联系人:田馨 湘宁
联系电话:0951-6889082 0951-6882098
电子邮箱:ycwj_rkfy@163.com ycsfbjb2016@sina.com
附件:1.银川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试行)
2.银川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银川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邀请函
4.银川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