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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63606X7/2023-0014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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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名 称: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建立银川市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2022〕11号)要求,银川市卫生健康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梳理编制《银川市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1项,其中传染病防治与消毒管理4项,医疗卫生5项,放射卫生6项,职业卫生4项,公共场所卫生2项。建立清单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都将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清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在适用《清单》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附件:银川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包容免罚清单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