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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4-0052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09-14
责任部门: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9-14
名 称: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4年统一评审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4年统一评审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11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统一评审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2024〕909号)《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函〔2024〕60号)文件相关要求,现就银川市2024年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为了加强银川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进取,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二、评审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 坚持科学评价、注重能力业绩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突出对实际贡献的评价。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评审范围和对象

在银川市卫健委管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含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三家自主评审单位)。

四、评审条件

(一)基层以上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8号)。

(二)基层以上计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计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9号)。

(三)基层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自治区人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函〔2017〕56号)和银川市卫健委《银川市基层卫生计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银卫计发〔2017〕216号)。

(四)对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执行自治区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183号)文件相关内容。

  (五)援外医疗队员执行自治区人社厅和卫健委《关于对中国(宁夏)援外医疗队员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22号)文件相关内容。

(六)儿科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自治区卫健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228号)文件相关内容。

(七)继续教育学分适用自治区卫健委和人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卫发〔2024〕25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的通知》宁卫发〔2024〕26号文件相关内容。

(八)纳入自治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名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12月7日前认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规定,在职称评审中享受一次倾斜政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12月7日以后认定申报职称评审,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关爱医务人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6号规定,享受一次政策优惠。享受职称评审倾斜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为2027年。

(九)对以上文件未涉及的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卫健委和银川市人社局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评审通知

评审通知通过银川市卫健网站(http://wjw.yinchuan.gov.cn/)发布,答辩通知、公示及任职资格文件等将陆续通过此网站对外发布。

(二)确定评审职数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卫健委、银川市人社局文件要求,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职数120%的,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

个人网上申报

1.个人申报时间

个人报名时间从9月14日(星期六)至9月30日(星期一)。申报人员须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9月30日18:00报名系统准时关闭。

2.个人申报方式

个人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可在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更多中下载。

申报人员根据申报层级,分别选择2024年银川市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活动(或基层副高、双定向副高),在线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评审。

(1)申报人员注册:申报人员注册时的身份证信息即为个人登录账户信息,填写信息应认真核对身份证、姓名、性别等信息,注册后不可更改。

(2)完善申报信息:申报人员须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资料信息。具体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继续教育、学术成果、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等内容。个人信息内容将生成《宁夏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

(3)上传附件: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及继续教育学时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需上传电子版(照片JPG、PDF格式均可,10M以下,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上传初、中级职称证);提交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与发表原文一致),不一致的视同学术造假,所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系统申报时,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上传的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规范,并按要求详尽命名。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包括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相应承诺,并在登记表上签字。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未按时进行网上报名注册的申报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四)继续教育学分审核

审验业务能力考试合格且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近5年2019-2023年或取得现资格以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科目。公需课目实行学时制,每人每年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实行学分制,每人每年不少于25学分。

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材料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先到银川市卫健委医改办审核专业科目学分,再到银川市人社局审核公需课目学分。

市卫健委医改办:熊文涓  电话6889068

市人社局专技科:兰婷  电话6888890

(五)论文查重

银川市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使用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系统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进行相似度检测,查重超过40%的论文,或在万方、知网、维普、龙源数据库检索不到的论文,不得用于论文答辩、提交评审会评审。

(六)论文(业绩)答辩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参加银川市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论文(业绩)答辩。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申报人员答辩的论文(业绩)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符,并能集中体现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答辩正式开始前先进行论文(业绩)盲评,盲评结果分为 A、B、C三个等次(其中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经专家审核盲评为C等次的论文(业绩),视为不能代表申报层级水平的,答辩成绩不合格。

答辩结束后,答辩成绩在银川市卫健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报送纸质材料

答辩成绩合格的申报人员按照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八)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审核申报人员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继续教育学分/学时、业务能力考试成绩、服务基层时间、业绩成果等符合申报条件;审核申报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上传附件格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原因。

2.评选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述职、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业绩成果、社会贡献等,并经所在单位党委(组)会议研究后,择优推荐。

3.推荐公示。在单位门户网站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申报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得“带病”推荐上报。

4.推荐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统一出具推荐报告,报告中应综述推荐人选、工作表现、主要业绩贡献、所符合的评审条件和推荐理由,并如实填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

用人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单位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对照申报条件逐项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职称政策和评审条件的,不得推荐,对审核中发现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做出处理。

逐级审核推荐上报

1.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按管辖权审核上报至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2.民营医疗机构分为三层,单位由自治区卫健委审批、管理的,按市级评审条件申报,申报人员评审材料上报自治区卫健委;单位由银川市卫健委或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管理的,按市级评审条件申报,申报材料上报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单位由各县(市)区卫健局审批、管理的,按基层评审条件申报,申报材料上报各县(市)区卫健局。

各县(市)区卫健局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核,并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后上报银川市卫健委。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和超出受理范围或违反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须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申报人员工作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各单位交叉互审

由领导小组抽取各县(市)区卫健局、委属各单位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对照评审条件,按照各单位交叉互审的原则,逐项审核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并针对申报材料中的问题填写《银川市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初审意见表》。

1.互审内容

(1)申报人员是否符合受理范围;

(2)界定申报人员身份是否为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3)确认申报人员是否“干评一致”,申报流程、单位公示、个人承诺是否完整规范;

(4)确认申报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任职期限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5)学历学位以及所学专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出具学历认证报告;

(6)继续教育学分/学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7)年度考核结果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8)提供业绩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评审条件的要求;

(9)提供学术著作和论文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评审条件的要求;

(10)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推荐;

(11)核对所提供业绩资料与填写表格是否一致;

(1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认申报人员准入资格、考试成绩、“凡晋必下”等要求是否符合条件;

(13)核对申报人近年来是否申报过本系列职称。近年申报过,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员,本次申报是否有新的业绩资料、是否在过往申报中存在业绩造假等需要延期的情形。

领导小组对交叉后的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二次核对,以申报人员一览表为基础,做好审核情况登记。

对发现存在证书证件、业绩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问题的,留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并报告领导小组。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报非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3)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

(4)中央驻宁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的;

(5)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符合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申报的;

(6)不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申报或报送材料的;

(7)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

(8)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一)个别抽查

银川市人社局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不予提交评审会议。

(十二)召开评审会议

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6 号)要求,召开评审会议。

(十三)评审结果公示

1.银川市人社局将通过人员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核实;

3.对调查中发现申报人员存在不符合申报要求情形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发文办证

1.公示结束后,由银川市人社局印发职称任职资格文件;

2.任职资格文件分别报自治区人社厅、卫健委备案;

3.自治区人社厅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向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发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 员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下载。

六、申报要求

(一)关于退出人员证明。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如实填写《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3)并按要求进行推荐,统计表要填写本年度所有申报人员信息,退出人数须另附相关证明材料(已退出人员提供退休或调任等文件;待退出人员提供姓名、取得职称资格、退出原因等说明材料)。备案制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相关审核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推荐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不予提交。

(二)关于年限和时间计算。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年限及所需其他材料取得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凡晋必下”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24年8月12日,须累计满1年。对于未按规定年限取得中级资格的申报人员,其任职资格取得时间顺延计算。

(三)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明。以在职本科(大专)学历申报的人员,必须提供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证明材料以单位缴纳社保证明为准。

(四)关于聘任文件。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文件,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文件。

七、其他要求

(一)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对工作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报送评审材料要求。个人申报材料统一使用坚固耐用的牛皮纸档案袋,须在档案袋底部注明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申报专业名称,一人两袋分装的材料,每袋装订要求一样,底部注明“材料一、材料二”。由银川市评审推荐材料按本文件要求准备,材料上报时间截止2024年10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报送地点另行通知。由自治区评审的推荐材料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统一评审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2024〕909号)的要求于2024年9月2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银川市卫健委414房间。

(四)自主评审单位要求。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三家自主评审单位要组建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不低于自治区统一评审标准的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3号)有关要求,做好评审和备案工作。各自主评审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前要将自主评审实施方案上报银川市卫健委和市人社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单位一律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评审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待新《评审条件》下发后,新旧两个评审条件并行使用,申报人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评审条件新旧条件选其一

  

附件:1.公示结果(样例)

   2.银川市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3.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鉴定表

   5.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

   6.2024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

     7.2024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

   8.2024年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减少人员统计花名册

   9.主治典型病例一览表

     10.银川市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近五年业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

   11.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基层-临床医学类)

     12.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基层-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技类)

   13.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基层以上)

     14.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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