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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0/2021-00046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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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市卫健委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
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提出的“对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和照明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宁
卫函发〔2021〕195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双随机”抽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1.抽检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2.抽检范围。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不低于5%、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均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进行抽检。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宁卫发〔2019〕71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中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继续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继续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抽查实施方案,以“双随机”方式抽取卫生监督人员和疾控采样、检测人员,以及各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抽检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负责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有关抽查具体工作;组织本级卫生监督人员、疾控人员参与联合抽检,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委行文上报工作总结,向社会公布、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抽检结果。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于2021年10月10日前报送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同时上报可编辑电子版。
联系电话:6889083 邮箱:ycwsjkw_zhjdk@163.com
银川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市、县(区)
机构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 (个) | 抽检 单位数 (个) |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 |||||||||||
直接天然采光 | 采光 系数 | 窗地 面积比 | 照度 平均值 | 采光方向 | 防眩光措施 | 室内表面反射比 | 装设人工照明 | 课桌面照度 | 课桌面照度 均匀度 | 黑板 照度 | 黑板 照度均匀度 | |||
学校 | -- | -- | -- | -- | ||||||||||
托幼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校外培训机构 | -- | -- | -- | -- |
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5700执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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