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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63606X7/2022-00052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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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名 称: |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
3月8日15时10分,有群众举报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满春家园二组团某营业房内有人非法行医”。接到举报后,银川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兴庆区卫健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
现场发现该行医点为一楼临街营业房,无门头标识,仅在玻璃门上贴有“红色十字”标志,室内环境脏、乱、差,墙上有“某某医疗站”标识,营业房内有一名女性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内有各种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废物。经调查,行医人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仅拿着一张“2009年10月31日由贺兰县卫生局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就在兴庆区城区内接诊患者。执法人员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了处罚,现场制作了执法文书,现场予以取缔并先行登记保存药品、医疗器械20余种。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系统“非法行医黑名单”查明,王某某曾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和2015年12月24日因非法行医被兴庆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2次,本次为第3次,属于情节恶劣,已涉嫌非法行医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6〕27号)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相关规定,2022年3月9日,兴庆区卫健局依法向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完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移送,并同时抄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首月,银川市首次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法律条款处置非法行医的案件,也是2022年第一例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震慑性和教育性,对引导公众正确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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