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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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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策原文: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部署要求,严格履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成员单位职责,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形成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1.工作内容及具体安排有哪些?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组织从业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文件的学习,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
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履行提醒、报告义务。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案件或线索时,应引导监护人如实反映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提供相关线索。
三是认真落实报告制度。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构报案,同时上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是规范工作流程。各级医疗机构、托育机构要建立强制报告事项的上报、备案流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规范书写、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佐证资料。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和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是严格信息保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对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避免对未成年人及家庭造成伤害;对报案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保障其人身安全。
2.哪些情形需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2)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14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或疑似存在收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无人照料状态的;(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3.如何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报告?
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医疗、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向检察机构报告。
《实施方案》指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督导,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各级医疗、托育机构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报告职责,影响未成年人及时获得司法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和保育人员队伍管理。严格落实有关医疗法规和职业规范,进一步完善对医护人员和保育人员的准入审查制度等要求,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医疗、托育工作岗位。将医德教育、职业教育、法治教育纳入医务人员和保育人员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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