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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17-4491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8-08
责任部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7-08-08
名 称:关于规范审批流程主要环节的通知

关于规范审批流程主要环节的通知

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审批机制,规范审批办理程序,确保审批流程合理合法、程序规范,优化投资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避免因不当审批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现对审批各环节做如下要求: 

  1.受理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做到一事一单、一单一号、一一对应,受理时要求申请人阅读并签订《行政审批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其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应当不予受理。 

  2.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三)、(四)项规定,受理前,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网络留言、手机短信、快递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4),通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可据此决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认为确有必要补正的,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5),若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可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公示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审批程序具有公示环节的,应当严格按照流程顺序、期限内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不做统一要求,但应当客观、全面,足以实现公示目的。 

  4.决定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形式的决定,或者颁发加盖行政审批专业印章的证件,不再出具审批系统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审查,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即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参照《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5.送达环节。审批各个环节的决定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且履行了告知义务,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和严格规范送达程序,凡是向申请人出具或邮寄文书、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留有送达记录,或由收件人在文书(存根)设置的签收处签字,或由收件人签收《送达回执单》(见附件7),或保留邮寄寄件联或回执联,或截屏打印电子记录等,并装订入档案。 

   6.其他要求。请业务处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出具相关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追究办法》等规定,存在程序违法、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等过错情形的,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各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将《通知》所附文书范本保存于电脑中自行录入打印,《通知》未规范文书适用于审批系统流程中应当出具的文书。凡向申请人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书,应当装订档案,妥善保管。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虚假材料,或者隐瞒、虚构有关情况等不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应当归档。审批档案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反映行政审批各个环节、所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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