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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20-0014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04-14
责任部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4-14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414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姜峰5555799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制审核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银川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印发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协议等事宜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策法规和宣传科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中确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推进全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大政策、意见、措施、制度;

(二)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告上级行政机关的重大决定事项;

(四)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涉及的主体资格、条件、权限是否合法合规;

    (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中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的重大项目(如重点民生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容缺审批及建设主体、建设规模变更;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四)无市委、市政府批示及相关专题会议纪要,但确需推进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重大变更;

(五)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除外),金融类企业登记等存在重大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或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审批事项;

(六)适用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审批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需经局务会集体研究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批主体是否合法,审批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审批流程是否清楚,要件是否充分;

(三)是否超越市审批局审批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拟以市审批局单独或者会同其他单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拟上报市委、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

    局内部事务的文件,不属于本制度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表彰奖惩、财务、保密、保卫等文件制度;会议、活动通知;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部署具体工作的通知、方案、纪要;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疑难复杂的除外)、上网信息、宣传信息、图片视频音频等不属于法制审核范围。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市审批局法定职责范围;

    (二)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制定的流程是否合法;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的合同协议包括拟以市审批局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等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签约和履约能力;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损害本单位权益、影响本单位声誉;

    (三)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违约责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纠纷解决条款是否有效,保密范围、知识产权归属、期限和赔偿责任是否缺失,合同有效期和终止条件是否明确等;

    (四)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对等,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规范,是否存在歧义;

    (五)不同条款之间以及相关合同协议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否互相衔接、协调一致;

    (六)其他涉及合同协议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依申请而进行,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事项,承办科室应在拟订行政决定(形成送审稿)后,局党组会(局务会)集体讨论前,将相关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进行法制审核。

(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邀请法律顾问及提请进行法制审核的科室共同研讨论证。

    (三)法制审核时间自收到法制审核申请之日起,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通过法制审核的,出具同意意见;没有通过法律审核的,出具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的,出具保留意见。法制审核意见经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负责人确认后反馈给起草科室。

    (五)起草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党组会或局务会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 没有通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报请局领导审签或者提请党组会、局务会进行研究,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合同协议不得签订。

第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法制审核而未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仍作出决定、进行审批、印发文件、签订协议,给市审批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科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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