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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21-001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03-19
责任部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3-19
名 称:关于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申报承诺制的通知

关于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申报承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银川市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方案》(银政办规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319日起,对全市所有企业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企业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登记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企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本通知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改革内容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是指企业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各审批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企业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三、住所要求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各审批部门对商事主体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违章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列入拆迁范围建筑

(四)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五)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四、监督管理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市场主体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9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翟桂贤555558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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