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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317765618R/2022-0019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08-25
责任部门: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8-26
名 称: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实施意见><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实施意见><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是指通过制定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技术规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统一准入条件、名录库、技术标准、成果共享、监管机制的服务新模式,完善测绘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测绘服务水平与测绘成果质量,最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竣工地形图测绘、人防测量、绿地测量、消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实施并提交系列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范围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投融资和社会投资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审批、自然资源、住建、园林、人防、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推广“多测合一”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

“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工作并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符合资格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从事“多测合一”项目,在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中介超市申请登记进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

(三)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四)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不良信息。

第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银川市域范围内应有一处固定办公场所,外地测绘服务机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书面委托,并明确银川地区负责人。办公场所的场地、管理制度、测绘仪器设备和驻场技术人员配置应不低于现行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乙级等级要求。“多测合一”项目应当使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通过名录库查询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采取随机抽取、竞价、询价、直接选取等方式自主选择,一次性委托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服务费用不得低于生产成本,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加强质量监管。

第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的委托双方确定具体委托内容后,签订测绘合同,明确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测绘单位不得将“多测合一”项目分包、转包。

第十一条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进行项目登记,填写项目信息并上传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多测合一”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银川城市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数据成果最终提供银川城市坐标成果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成果。银川市卫星导航连续运行基准站系统(YCCORS)和坐标成果转换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现场测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土建工程(含内外墙)和外墙装修,并且符

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指标要求。

(二)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应的配套公共

服务设施(包括附属用房、排水工程)建设,并按规定接通市政预留井。

(三)建筑工程周边绿地环境(包括道路、绿化)已按

规划要求完成建设。

(四)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

决定执行完毕。

(五)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

除,按规划许可要求需拆除的围墙、旧建筑等已经拆除,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修复完毕。

(六)地下室工程内部供电、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七)已按相关规定编列门楼号牌。

第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技术服务合同载明的内容及要求开展测绘作业。统一执行国家相应的测绘规范、标准和《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按照“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格式要求和成果报告样式分类编制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六条 “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须本单位注册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注册测绘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活动中相应的测绘成果质量并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施“两级检查”制度,并形成质量检查报告,所交付的成果质量必须保证合格。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真实,造成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测绘质检机构负责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在质检阶段,住建部门应当同步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房产面积量算和分摊计算审核,自然资源(规划条件核实与不动产权籍)、园林、人防、消防等部门同步开展涉及“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相关指标技术审核工作,测绘质检和指标审核结果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权籍)、住建、园林、人防、消防等部门依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开展业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需满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要求,市审批局及自然资源、住建、园林、人防、消防等部门在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测绘服务从服务态度、技术水平、工作效率、成果质量等方面分别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和自然资源、住建、园林、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保管和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资料。

第二十三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依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审批局、住建、园林、人防、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公开举报或者投诉受理方式,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维护测绘行业秩序。

第二十五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工作经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规定,列入财政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测绘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涉及到的自然资源、房产、园林、消防、人防测绘等工程,仍按原标准及规定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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