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65618R/2023-0008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 发布日期: | 2023-03-01 |
名 称: |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改革工作,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银川市工改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主动服务、协同推进、网上流转、统一标准、依法监管,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速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统一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体系,确保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努力实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率达到60%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联合验收按照“一窗受理、平台操作、统一流程、联合审验、缺席默认、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进行。除统一规定的联合验收事项外,各县(市)可根据工作实际,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适用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类工程,涵盖已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不在联合验收范围内的验收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自行组织。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银川市本级及各县(市)应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涉及部门多、事项多的实际,结合各自实情,指定牵头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将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人防验收、档案验收、规划验收及相关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制定联合验收规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一家牵头、多方参与、集中组织、统一办结”的工作模式,推动联合验收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规范联合验收条件。联合验收前应达到相关条件: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或具备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和建设条件落实条件);对办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质量安全、达到使用功能条件下,可进行单独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单独投入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消防、人防等设施按审批意见和设计要求完工;给水、排水、电力、热力、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按规定整理完毕等。条件要求具体以纳入联合验收事项规定为准,不得增加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验收条件。
(三)实行“一站式”服务。市本级和各县(市)市民大厅(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综合窗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档案等验收部门进驻窗口。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事项,全部到市民大厅(政务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综合窗口进行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其通过联合验收模式办理各类验收事项;若该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确需办理单项验收事项,也可在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直接申请。除联合验收综合窗口外,各验收部门不再受理联合验收范围内的验收事项。
(四)精简联合验收材料。市本级和各县(市)要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制定精简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避免清单中存有“兜底性条款”,确保“清单之外再无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在相关工作中已经收取的材料、产生的审批结果、批复,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原则上只能要求申请人提供1份,各联合验收部门审核通过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保管并存档,确因工作需要留存的,由验收部门自行复印。
(五)优化联合验收流程。1.市本级及各县(市)通过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受理联合验收审批事项,对符合清单形式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推送联合验收部门审核。2.联合验收部门限时完成材料审核,出具材料专项审核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材料审核意见,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或重新申报。3.对有现场查验要求的,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部门在约定时间到场开展现场查验,联合验收部门应按时参加并出具现场查验专项意见,现场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或重新申报。4.联合验收完成后,由牵头部门汇总各联合验收部门验收意见,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5.对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为要件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积极提供验前指导。对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程,各联合验收部门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指导服务。对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事项,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后,联合验收部门要及时对接,主动提供验前指导服务,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内容,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提高验收效率。在工程建设监管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加快实施网上办理。积极协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请示汇报,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升级完善,有序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申报材料、测绘报告、施工图、竣工图、联合验收意见、各类证照等逐步实现电子化,达到“一网办理、一网归集、一网传输、一网存储”的目标。
(八)强化日常监管。按照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竣工联合验收质量监督管理,结合建筑市场综合执法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监管,储备数据资料为竣工验收提供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及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将联合验收作为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明确目标,划分责任,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或其他有关部门中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责任,细化流程方案,明确各环节时限,抓紧组织推进,及时协调解决联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各联合验收部门要统一思想,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抓好相关工作落实,为联合验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前提保障。
(二)加强协调配合。联合验收涉及部门多、事项多、环节多,各联合验收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制保障、运行协调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档案等验收部门要全力支持,安排得力人手进驻联合验收窗口,切实做好窗口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查验、系统录入以及内部协调等工作。牵头部门在做好总体协调的同时,针对联合验收改革中遇到的矛盾问题,统筹协商解决,共同破解难题,确保联合验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联合验收涉及本系统有关工作的指导,及时梳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做好对下级对口部门单位的调度、检查和培训。市本级建立通报督查制度,定期对全市联合验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对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联合验收工作任务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同级效能监督部门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联合验收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测绘机构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