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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65618R/2024-001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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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名 称: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
局各科室:
为增强全局干部职工保密意识,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杜绝泄密事件发生,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保密工作制度》《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宣传教育制度》《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管理制度》及《组织人事岗位保密工作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守则
全体工作人员务必牢记保密十守则并自觉遵守。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的国家秘密不记。
(五)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
(六)不准在外事活动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八)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准通过邮局和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中传递国家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保密范围
(一)党和国家规定的秘密事项
党和国家的秘密文件、资料,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密级文件,银川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密级文件及本部门制定的涉密文件。
(二)划定密级的档案材料
1.业务科室承办的涉密的项目建议书、计划、通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资料、电报、信件、图纸等;
2.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等会议记录、纪要;
3.干部任免、调动方面的未决事项及人事档案;
4.定有密级的档案材料。
三、收发文管理
(一)收文
1.机要文件要严格执行签收、登记制度,送阅要按照规定签阅的范围;“绝密”件,电报等送阅不得滞留和横传;
2.凡收到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党委办公厅、银川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印发的密级文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阅后一律归办公室收文归档;
3.各科室凡签收到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相关部门等上级部门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及时交办公室保密管理人员保管;
4.各科室凡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严格执行归档制度,并与保密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二)发文
1.凡有秘密内容的文件、电报、草稿等,在拟制、传送、承办、移交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秘密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有妥善可靠的管理办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保证不丢失、不泄密。严禁擅自扩大密件的阅读范围和利用范围,严禁携带密件回家、浏览参观或出入公共场所。密级文件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秘密事项。
3.对保存的档案要按密级和规定范围提供利用,并严格执行借阅手续。查阅保密档案要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要认真检查,无误后方可注销。
4.管理档案的保密人员离室外出,必须锁闭门窗并定期检查防范措施的可靠程度。
5.各科室需要销毁的文件材料(包括内部资料),凡有秘密内容的一律交由办公室经市委保密局审核后到指定地点专人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6.局内文件按以上规定需定密的,由文件承办者在拟文稿纸上注明密级送上级部门审签。
四、定密及解密流程
(一)一般定密程序
1.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2.承办科室负责审核。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科室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
3.主管领导审批。各科室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科室的领导同志审批。
4.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科室负主要责任。各有关科室要对涉及本科室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
5.正确做出标志。即:密级★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密件,标注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对有包装的密件,应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6.严格控制接触范围。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需要知道的原则,限定接触范围;对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做出标志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二)变更密级和解密
1.变更密级
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科室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局保密工作委员会直接变更密级。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2.解密
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科室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局保密工作委员会直接解密。
(1)程序解密。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2)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各科室接涉密网络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二)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三)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四)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或联系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五)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
(六)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一)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及各种存储卡。
(二)存有涉密信息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随意外出携带,外出携带需要有审批记录。
(三)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备份涉密信息应作明显密级标记,按密级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四)涉密数据经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必须采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加密设备,并按保密规定,采用计算机专用通信系统,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传输。
(五)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六)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七)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八)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九)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内各科室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拟在联网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公开平台和公众网络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提出公开的科室科长自审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对审查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法宣科分别负责在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相关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责任人做好信息发布登记记录。
第八条 局保密委员会定期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对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做好我局保密工作,根据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领导小组及成员和专职涉密人员。
二、涉密人员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对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向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之加以改进。
三、涉密人员负责国家秘密载体和保密设施的保密安全工作。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四、涉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发、传递、传阅、保存、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
五、涉密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职期间,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企业、机构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六、涉密人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须经批准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七、涉密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单位或市保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为加强我局机关保密宣传教育管理,使我局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密宣传教育是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径。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全体干部特别是涉密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二条保密宣传教育是保密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保密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我局涉密人员和保密管理工作人员。
第四条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管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
(四)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密级变更、解密知识;
(五)保密技术防范知识以及措施;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和防范措施;
(七)保密工作与反窃密斗争形势;
(八)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
(九)上级保密部门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条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形式
(一)利用相关会议或召开专门保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分析研究保密工作任务。
(二)党组中心组要将保密教育内容列入每年度的学习计划;
(三)结合保密网站组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活动;
(四)组织观看保密宣传教育片;
(五)利用局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微信工作群、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六)重要节假日、重大涉密活动前组织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七)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保密培训。及时安排新进入保密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和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涉密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
(八)其它必要且有效的保密宣传教育形式。
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一、凡召开、举办涉密会议、活动的科室,在召开、举办前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方案或措施,并报市保密局审查、备案。
二、按规定确定出席、列席和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并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宣布保密纪律。对参与会议、活动的服务工作人员,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备案,必要时须签订保密协议。
三、会议、活动场所要符合保密规定,在活动开始前进行保密检查。会议、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声明。
四、参加重要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储存等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
五、涉密会议、活动场所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必须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
六、在涉密活动期间印发的文件、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管理。对不明确的涉密事项,应报市委保密办,由保密办向上级部门上报审核把关,超越市级保密部门批准权限的要逐级上报。
七、在活动期间应配备保密箱和文件袋,并指定专人管理。在运送涉密文件和资料途中,应由二人同行。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会场和与会人员住地,检查有无遗落的涉密文件、资料,确保万无一失。
八、需对外宣传和报道的,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保密工作的责任人签字同意,并报上级机关批准,同时对涉密内容做好技术处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组织人事岗位保密工作制度
一、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必须政治可靠,立场坚定,为政清廉,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对各级干部的考核材料,只限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知悉,不得随意泄露。
三、对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正式文件未下发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和传播。
四、后备干部、党团组织发展规划、统计数据等,不得向外泄露。
五、不准在普通电话、普通邮件、微信聊天中涉及干部任免、调动等秘密事项。
六、各级干部的档案材料,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和复制。
七、对有关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信件,必须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阅、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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