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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65618R/2024-0015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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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
名 称: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局各科室:
现将《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音像记录设备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压实现场勘验、专家评审、人民调解等执法环节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职责,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重点使用场景:涉及现场勘验、专家评审、人民调解等工作必须做到音像记录全覆盖。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严格执行音像记录设备使用流程和制度,避免科室间交叉共用。
第四条 业务监管科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采购和日常使用行为的规范化监督。安全保障科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负责做好设备的入库和出库登记。
第五条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负责做好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教育培训以及执法环节特殊音像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保管和使用,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压实设备保管、使用以及信息管理等职责,指定专人保管,负责日常充电、出借、回收、使用台账管理、数据导出存储、数据报送、日常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保管人员应当做好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音像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空间足够,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校准设备,保证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使用完成后,及时确认设备情况,完成数据导出和存储,做好设备复位充电等工作。
第八条 现场勘验环节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因条件限制,在确保执法过程记录连贯、清晰、完整的前提下,也可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像。录音机、手持执法终端、摄像机、照相机根据执法实际可以用右手抓握或双手配合使用。室内开展专家评审、人民调解等工作,应使用三角支架将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固定,合理设置取景角度,确保音像收录全面清晰。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前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处于打开状态。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注意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将对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行为时应当佩戴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记录,具体使用范围:
第一类 确定类。即对确定履行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行为的发生,要求与执法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执法行为的地点、时间、告知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二类 入户类。即对入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与执法行为相关的事项,要求与执法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该类执法行为执行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就包括反映执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三类 约谈类。即对当事人进行问询约谈的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问询约谈全过程,要求与执法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问询约谈场所前开始,至离开问询约谈场所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与当事人接触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约谈过程等。
第四类 场景类。即对某一个执法场景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场景全过程,要求与执法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特定场所前或执法场景发生时开始,至离开特定场所或执法场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执法场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过程等。
针对各类执法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完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同时加强事项动态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事项中,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场所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头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连续记录。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记录仪重点使用场景及使用范围之外的执法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可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断续记录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执法环节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音像记录的;
(三)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公共场所无法使用的。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在核查(勘验)笔录以及分类统计台账中应注明无法进行音像记录的原因。
第十六条 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压实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保管和使用职责,音像记录设备因故障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使用,需要维修或设备更新的,应及时做好维修或更新。
第十七条 各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设备保管、数据管理、工作联络、数据及台账上报等职责。
(一)保管人员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的损坏,并确保音像记录设备电量充足,正常使用;
(二)保管人员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数据信息管理,设备完成使用并交还后,按照“一事一导出”的原则,及时将数据信息导入科室指定电脑,完善数据时间、事项、人员等信息做好分条、分类存储,严禁设备积压数据等问题。
(三)保管人员要做好执法信息统计和上报等工作,针对现场勘验、专家评审、人民调解等系列执法活动,要形成电子台账做好执法信息分类实时统计,并注明音像记录设备使用情况,统计信息按季度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业务监管科。
(四)保管人员要按季度以刻录光盘的形式将执法信息报送业务监管科,刻录光盘应当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科室、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事项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五)以下特殊情形,保管人员应当额外单独刻录光盘联系并提交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备存:1.作为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2.涉及复议、诉讼的;3.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出重大异议的;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及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行政许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科室应做好执法数据保存工作,执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有条件的可结合案卷整理,入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业务监管科定期对下列执法记录工作进行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二)执法管理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的导出、存储、上报、管理;
(四)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管理活动时不佩戴、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存储设备;
(六)外借或拆卸音像记录设备;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未签订责任书,保管人、使用人不明确的;
(二)音像记录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遗弃的;
(三)不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存储致使音像记录设备内音像数据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私自泄露、外传执法音频资料,造成后果的;
(七)因管理不善、养护不到位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的;
(八)其他违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附件:1.设备保管责任书
2.各科室执法记录仪领取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