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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0/2020-0013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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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要求,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予以公布。各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
制定主体 | 审核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市司法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体改法规监察科 |
市教育局 | 办公室 |
市科学技术局 | 办公室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公室 |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办公室 |
市公安局 | 法制支队 |
市民政局 | 社会工作人才科 |
市司法局 | 立法备案审查科 |
市财政局 | 综合税政与条法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法规和信访科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
市生态环境局 | 法制宣教科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策法规科 |
市交通运输局 | 政策法规和应急管理科 |
市水务局 | 办公室 |
市农业农村局 | 政策法规科 |
市商务局 | 办公室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政策法规和市场管理科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制监督科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思想政治和政策法规科 |
市应急管理局 | 政策法规科 |
市审计局 | 法规审理科 |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 秘书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科 |
市网络信息化局 | 综合科 |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 政策法规科 |
市市政管理局 | 计划法规科 |
市体育局 | 办公室 |
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市园林管理局 | 绿化管理科 |
市投资促进局 | 办公室 |
市金融工作局 | 办公室 |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政策法规和宣传处 |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 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
市信访局 | 复查复核科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办公室 |
市医疗保障局 | 办公室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办公室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