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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0/2021-0058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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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 |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落实
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综合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银川市“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编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有关要求。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深刻领会把握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切实提高主动性和自觉性,尽快部署,提前谋划,为做好“年度报告”编发工作打好基础。
二、严格执行报告格式。各部门(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年度报告”格式要求,汇总本系统、所属单位及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务必于2022年1月14日18:00前,编制完成本部门(单位)“年度报告”,特别是应保持“年度报告”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完全一致,并报送银川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经审核确定无误后务必于2022年1月31日前通过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提高年报质量。各部门(单位)应全面总结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工作实绩和数据亮点为支撑,真实客观、应报尽报,切忌内容生搬硬套、与往年重复雷同。要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结果的决定》,对数据统计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向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避免前后“年度报告”数据不合、互不对称、大相径庭。
四、做好报送发布工作。
各部门(单位)名单已附后,请确定一名具体工作负责人,务必于2021年11月25日18:00前,通过邮箱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人信息表”;“年度报告”务必于2022年1月14日18:00前,通过邮箱发送银川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邮箱:ycszwgkbgs@nx.gov.cn;审核确定无误后的,可编辑电子版和PDF版本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协同办公平台“综合事务”栏目的“文件专送”方式,专送至银川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周佳;纸质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至行政中心主楼1522办公室。
各部门(单位)“年度报告”务必于2022年1月31日前,通过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后应安排专人跟踪监测,及时解答社会公众提出的咨询和质疑等。银川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安排专人核查,对质量高的报告将在本年度绩效考评予以加分,对未在规定时限编制上报和发布,且发布不准时、内容有重复、数据有失实的,公开通报并予以扣分。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