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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3-004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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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银川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银川市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划定银川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未进行编码登记、未取得环保标识的;使用时排放黑烟或者其他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等机械类型。
二、禁用区范围:(一)市辖三区区域:友爱街以西、北绕城以南、西绕城以东、南绕城以北的所有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二)贺兰县区域:109国道以东,银新干沟以西,创业路以南、丰庆路以北的所有区域(含上述道路);(三)永宁县区域:中干沟以北,宁丰路以西,汉延渠以东,观湖路以南所有区域(含上述道路);(四)灵武市区域:南熏路以北,东盛街以西,朔方路以南,西昌街以东所有区域(含上述道路)。
三、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市政管理、园林、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强化联合监管,对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根据职责监督检查,依法处理。
四、禁用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
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禁用限制。
六、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禁用区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银川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要求,对禁用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示。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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