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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3-0060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2-02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2-12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1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陶少华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部署,银川市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二、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三、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将第四条中的“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修改为“银川市城建档案馆”。

(三)将第五条中的“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修改为“银川市城建档案馆”。

(四)将第十二条中的“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银川市工程建设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见附件二)”修改为“《银川市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整理指南》《市政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编制顺序》”。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档案及时进馆,归档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

(七)将第十六条中的“三年”修改为“五年”。删去“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统计报表。”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九)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违反本办法,无故拖延或拒绝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由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严禁涂改、伪造城建档案,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以及泄露城建档案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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