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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5-0000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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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4年11月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陶少华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障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市本级行政复议职责。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承办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应收尽收、容缺受理原则,最大限度扩大行政复议救济覆盖面。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适合调解的,及时引入调解渠道进行化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未按时反馈的,其申请书中所载地址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第七条 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意见,应当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行政复议人员听取申请人意见时,应表明身份,主动说明案由和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听取意见应当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并客观如实记录申请人的意见。
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四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对物证和现场需要勘验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和邀请专业人员、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的内容、在场人的姓名、代表的单位等。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接收材料窗口提出查阅、复制案卷的申请,经复议机构办案人员审查同意后可查阅、复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便捷、高效原则,向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还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请示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还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应予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以及确认无效的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被申请人答复理由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结论;
(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抄告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使用国务院、自治区制定的示范法律文书文本格式。
行政复议案卷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对案卷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16日公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