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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3-0177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04-09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4-09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47

 

进一步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文),加强全市多级救助与管理网格建设,创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机制,实现救助与管理工作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在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银政发〔2010212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制度,健全发现与处置长效机制,构筑主动救助与管理网格,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形成政府领导、综治牵头、部门协作、社会支持、上下联动的新型救助与管理工作格局。 

二、明确任务,进一步落实职责

(一)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是全市救助与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该办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的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督办检查、目标考核等制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牵头完善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制度、措施和考评机制,提高救助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各县(市)区政府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领导组织职责,认真按照《暂行办法》与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将救助与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任务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建立巡查发现、分类处置、密切配合、管理有序的常态工作运行机制,引导、护送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积极救扶帮助户籍在本辖区的困难群众,做好预防流浪乞讨及回归安置工作。对本网格管理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通过120通知卫生部门予以救治;疑似精神病人应及时通过110通知公安部门处警护送。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通过110通知公安部门处警解救、依法处置。

(三)市民政局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街道(乡镇)救助与管理进社区工作的业务指导。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要求,指导督促市救助管理站和各县(市)民政部门设置24小时救助咨询热线电话和街头求助引导牌,及时接受自来或被护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的求助,依规做好接收、甄别、临时生活帮助、护送返乡等救助工作,加强与各定点医院的沟通联系,积极协助护送单位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入定点医院先予救治。

(四)市公安局是全市依法加强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与打击,快速响应、应急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的责任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级公安部门依托110处警指挥系统,接到报警,及时处警,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特别要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工作,加大对组织、胁迫、操纵、残害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它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在机动车道上穿梭拦车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切实履行告知护送义务,对接警或巡查中发现的未成年、疑似精神病、残障等行为受限或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就近的县(市)民政部门求助。支持市救助管理站建立警务室,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鉴定、查询工作。  

(五)市城管局是全市依法加强城市管理,主动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的责任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城管网络,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指导督促各级城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依法教育、制止、纠正流浪乞讨人员乞讨敛财、强讨恶要、占道乞讨、影响市容环境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就近的县(市)民政部门求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分类通过110120通知相关部门处置,协助做好护送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员较多的区域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引导牌,方便求助者求助。  

(六)市卫生局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依托120急救中心指挥平台,协调督促各急救中心及定点医院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或传染病人街头出诊、接收救治等工作,不得拒收。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和县()区民政部门救助专干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七)市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指导县(市)财政合理安排救助与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救助与管理工作的运转顺利。

(九)市教育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非正规教育、心理矫治、教育转化等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十)市残联要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民政部门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

(十一)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市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确认个人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免费提供寻亲服务。

三、完善措施,进一步强化保障

(一)市政府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市考评办要根据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适应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切实做细做实救助与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漠视、拒绝甚至遗弃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人员。对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贺兰、永宁两县及灵武市在没有建立救助站的前提下应在其它福利机构开辟临时区域,临时接收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并及时做好向市救助管理站送转工作。

(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工作,开展慈善志愿活动,向公安、城管等部门及时举报违法、有害流浪乞讨行为。发现街头露宿无家可归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协助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与管理,[形成群防群助的社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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