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银川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科学安排、有力推动银川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依据《全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深入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切实减少生产建设中人为的水土流失,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现以下目标:
1、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规定“五完善”。
2、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3、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4、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5、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做到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实施率达到80%以上,验收率达到70%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
1、完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当前我市水保发展形势和实际,制订、完善《银川市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当地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案件查处、水保补偿等方面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通报、处罚、限批、曝光等制裁和保证措施。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以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推进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及时记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并建档立案。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依据自治区水利厅相关监督检查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程序、频次、方式、整改、跟踪落实和行政处理等要求,全面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及时落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明确整改措施;对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明确行政处罚、限批和曝光处理等处置办法。全面掌握我市境内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的分布和生产建设情况,明确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和内容,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年度检查情况上报制度、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和年终工作考核制度。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以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制定、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内容、验收合格条件、验收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细化验收的对象、内容、范围、分类、程序和方式等要求。
5.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合理确定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征收标准,规范使用管理,确保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鼓励资源、能源开发企业从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以工补农,兼顾生产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
(二)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
1、机构到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成立银川市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明确和强化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及违法案件查处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
2、人员到位。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从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全部参加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参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设施验收等人员要参加专项培训和考试,做到持证上岗。
3、办公场所到位。工作站在市水务局内设固定办公室1间,配备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举报电话等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数据库系统,将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有标准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以及案件查处档案资料库(柜、房)等。
4、工作经费到位。建立正常、稳定的经费渠道,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的公正、公平。
5、取证设备装备到位。配备照相机、摄像机、经纬仪、GPS、笔记本电脑、录音笔等执法取证设备,有专用交通工具或在执行公务时有用车保障,设备装备的运行情况良好。
(三)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规范,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已批水土保持方案未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2、监督检查规范。市水务局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有文字记录,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等现象。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未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
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规范,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防治,没有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主要指技术力量),不得违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5、案件查处规范。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据充分,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及执行规范。
(四)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制度。对市水务局无力查处的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按规定的格式要求,报自治区水保局,由自治区水保局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处。
2、年度工作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等报告制度健全。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水保局提交本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发生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在1周内正式向自治区水保局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
3、廉政建设制度健全。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廉政管理机制,加强行风建设,杜绝腐败行为。
4、社会监督制度健全。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并正式公布,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举报电话:0951-6888974;
电子邮箱:swjbgs888@163.com。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银川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马凯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兆华、市水务局局长雍辉担任,成员有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信局、规划局、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筹建委及县(市、区)政府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汪秀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邓新亮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细化市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举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技术专家培训班;开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发改委工作职责:负责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时,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
财政局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水土保持资金投入政策,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确保水土保持工作正常进行。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在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计划及办理通过招投拍挂等方式出让采矿权或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时,凡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用地、采矿、探矿许可不予审批。同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土地整理项目,必须有水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后,方能开工建设。
环保局工作职责: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凡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涉及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信局工作职责:在生产建设项目备案时,凡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备案。
规划局工作职责: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应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建设局工作职责:在办理工许可证及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时,凡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应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在涉及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申请水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同步验收,没有水务部门签署的验收意见,项目不能投产使用。
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筹建委工作职责:在编制各类工业园规划时,规划中应有水土保持规划专章;各类工业园区“三通一平”建设前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业园区内各类引进项目的水土保持“三同时”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按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抓好本地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大开发建设项目监督力度,防止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市政府其他部门(单位)、直属机构和区属驻银其他单位、事业单位工作职责:在办理涉及水保项目的生产建设项目规划手续时,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审批。
四、进度安排
1、第一阶段(2013年4月下旬—5月中旬),启动阶段。
(1)制定银川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细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
(2)召开动员会,全面启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2、第二阶段(2013年5月下旬),培训阶段。
(1)组织监督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知识。
(2)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区水利厅组织的监督管理培训班及政策研讨会。
(3)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设施验收制度等有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的大讨论,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3、第三阶段(2013年6月—12月),全面推进阶段。
(1)加大力度全面推进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
(2)配合区水利厅督查巡视,并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交流,上下联动,推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4、第四阶段(2014年1—6月),总结阶段。
(1)全市水务局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进行自查。
(2)全面总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总结报告,接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配备专门人员。推动监督管理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经费保障。在开展银川市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期间市财政局每年应安排足够经费,保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也可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三)舆论保障。市水务局要加大对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的舆论宣传,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四)激励保障。市水务局要加大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扬(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促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能力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