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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3-0183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06-19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6-19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619

银川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7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浮桥、旅游包车、校车、企业通勤车、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公共交通设施、市政、燃气、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消防、煤矿、道路交通、过境两客一危、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62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将大检查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626720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第三阶段:721820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检查阶段;

第四阶段:821920为市安委会督查检查阶段。

四、检查内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重点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安消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公交、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水上交通、建筑行业(领域)、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民爆器材、冶金、特种设备、市政、教育、农牧、商务、防汛、旅游、电力、园林等行业(领域)进行安全大检查(见附件)。

宣传、编办、工会、团委、发改委、财政、监察、民政、人社、卫生、文广、住房保障、环保、科技、司法、宗教、体育、城管、工商、气象等部门,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2]155号)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

五、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地进行自查,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宣传活动,针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统筹检查力量,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全过程检查,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全覆盖,对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督查量不低于90%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重点行业(领域)大检查的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宣传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组成督查组对本行业、本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市政府督查抽查要达到30%。市安委会办公室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

(四)创新检查方式,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责任单位每月2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3日前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将上月的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全市安全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同志负责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责任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县(市)区要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乡镇(街道)、责任落实到村(社区)、监督检查到村(社区)。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责任单位和联络员,于625日前一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的人和事,进一步营造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氛围,推动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发动企业、广大职工参与大检查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鼓励通过举报电话“12350”“6888689”,举报安全隐患,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检查工作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立即进行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把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于920日前将总结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于925日前将总结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行业(领域)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

行业(领域)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

1.检查是否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8号令)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检查矿井采、掘、机、运、通事故隐患及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一通三防、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重点检查煤矿通风系统、瓦斯检查、局部通风、电气设备防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检查矿井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及反三违三超情况;

5.检查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情况;

7.检查矿用安全监测仪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准确、可靠。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二、非煤矿山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厂长资格证、安全员证、民爆物品使用证、爆破员证、职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工伤保险单等是否在有效期;

2.检查露天采石场是否采用台阶式开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是否按边坡角设计开采,严禁使用扩壶爆破、掏采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方式;

3.检查是否使用机械铲装、机械进料;综合防尘设施是否完善;

4.检查工人是否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采石面高空作业工人是否系安全绳,安全员是否跟班作业;

5.检查厂区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检查职工的岗前培训情况和持证情况;规章制度是否上墙、是否健全。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危险化学品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检查是否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3.检查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4.检查企业的生产车间、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5.检查是否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6.检查对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7.检查生产、储存设备、设施(包括管道)、安全设施、附件等需要依法进行法定检测检验的项目是否按期进行检测检验,并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8.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9.检查安全投入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0.检查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1.检查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12.检查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是否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13.检查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完成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

14.排查近3年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三同时审查。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四、烟花爆竹

1.检查储存企业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2.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检查经营企业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购进非法生产企业的产品;

  4.检查仓库是否按核定的总药量及产品数量进行储存;成品库之间内部、外部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查看四定标牌是否合格;

  5.检查仓库存放烟花爆竹堆垛是否整齐,不超高、有通风、有通道,墙体周围是否有足够的距离,垛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仓库防雷设施是否定期检验;

  7.检查库区内是否有消防水源、水池、灭火沙、消防栓和灭火器;

  8.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GB1339292)规定,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或信号;检查运输车辆是否装有防火花装置,押运员是否熟悉业务,能否做到专人押运,持押运证上岗。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五、消防

1.检查建筑项目(含装修)是否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和验收;

2.检查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

3.检查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畅通;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4.检查室内、外消火栓有无埋压圈占现象;

5.检查自动报警、灭火装置、防排烟系统是否灵敏有效;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6.检查是否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材、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事故广播系统;

7.检查消防控制室有无专人值班和值班记录,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8.检查电气线路是否穿管,照明线路与营业线路是否分别设置;

9.检查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单独供电回路(或备用电源);

10.检查是否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是否明确了各自消防责任;

11.检查是否制定了灭火预案、应急疏散方案、是否定期演练;

12.检查重点单位是否建立了消防档案。

(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六、道路交通

1.检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2.检查客运、货运、旅游车辆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3.检查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4.检查渣土车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5.检查校车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6.检查摩托车、私家车和酒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7.检查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8.检查驾校专项整治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9.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10.检查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1.检查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

七、客(货)运输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运输企业依法进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取得相应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情况;

2.检查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及专职安全人员情况;

3.检查企业、站、场及车辆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保养和维护检修情况;

4.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检查长途客运站落实三把关一监督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情况;

6.检查稽查站治理超速、超员、超载情况;

  7.检查营运客车技术状况:是否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落实行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安全例检制度,填写《行车日志》;应急出口、灭火器、消防锤等逃生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8.检查驾驶员安全管理情况:是否严格岗前资格审核和岗前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每月开展两次安全教育;是否对公安部门抄报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9.检查防范疲劳驾驶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做到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是否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

10.检查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对驾驶员做到24小时动态监管,对车辆出站、超速、中途停车等状态加强监控,及时发现纠正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

11.检查过境长途客运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情况;

12.检查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救援器材配备、人员培训教育、预案演练情况。

(责任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八、交通运输

1.检查公路、运管、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落实情况;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检查乡村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上交通、交通基础设施情况;

3.对客运车辆、船舶码头、桥梁,建设施工现场等部位,营运客车驾驶员、旅游景点船舶船员、施工作业人员等重点人员进行检查。

4.桥梁定期技术检测情况、危桥整改情况;

5.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一)城市公交

  1.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情况,对所有公交车辆特别是LNG公交车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安全例检制度;

  2.检查驾驶员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驾驶员有无备用破窗铁锤,灭火器;督促教育驾驶员不超速、不拒载、不随意停靠,不在车辆未停稳状态开关车门;

3.检查停车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各种安全标志标识是否齐全。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客运出租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依法查处无《道路运输证》等非法营运的车辆情况;

3.检查双燃料出租汽车开展罐体检验情况;

4.督促教育驾驶员做到不超速、不违章穿越、不随意停靠。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水上交通

1.检查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检查旅游船舶,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3.检查旅游景区渡船、黄河渡轮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救生设备配备是否齐全;是否有专人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有无超载、违规载运机动车辆等违法行为;

4.检查农用自备船,是否落实乡(镇)、村、船主三级安全责任制;

5.检查船舶操作人员是否接受过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或培训;

6.检查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九、建筑(燃气)

建筑施工:

1.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2.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3.检查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及现场危险源公示、监控情况;

4.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执行情况;

5.检查作业人员及新进场、转岗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检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8.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问题;

9.检查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及使用情况;

10.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方案制定和实施、安拆人员资格等情况;

11.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包括整体提升架、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吊篮、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深基坑与土方支护等);

12.检查施工临时用电及施工机具的安全使用情况(包括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漏电保护器、电锯、电刨、钢筋切断机、钢筋弯曲机、卷扬机、搅拌机等);

13.检查施工用安全网、钢管、扣件是否具有检验证明;承重支撑架体系的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4.检查生活区、办公区等临时搭设的建筑设施的保温材料及用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城市燃气:

1.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警示标志,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健全;

2.检查城市燃气主管网运行情况,尤其是老旧管道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检查燃气重点使用场所安全报警系统运行及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查、巡检情况;

4.检查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充装站、换气站的安全情况;

5.检查户内燃气设施是否存在过期、腐蚀现象,燃气软管是否出现龟裂、老化、接口松动现象;是否存在违规用气现象;重点对用户使用的燃气壁挂炉进行排查;

6.检查用户新增或改动的燃气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十、民爆器材

1.检查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

3.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检查民爆器材仓库安全设施及现场管理情况。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冶金

1.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检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4.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

5.检查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6.检查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资金情况;

7.检查企业是否安装了循环水失压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情况;

2.检查企业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

3.检查是否落实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在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情况;

4.检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操作)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并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5.检查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6.检查制定有效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情况。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三、市政

1.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限空间作业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验收情况;

3.检查深基坑、重大危险源、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备案及审批审查情况;

4.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边防护、文明施工等安全生产情况;

5.检查企业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6.检查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员、检测人员、监测人员、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十四、教育

1.检查校园内部安全管理情况,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楼梯、走廊等学生密集场所采取有效的防踩踏措施;消防通道畅通,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制度化、常规化;

2.检查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教育做到教材、课时、师资三落实。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观看安全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食物中毒、人身侵害、火灾、拥挤踩踏、交通事故、溺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具有可操作性,并组织演练;

3.检查校舍安全工程情况,学校用房、围墙、厕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因条件所限未能整改的隐患,是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检查交通安全情况,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接送学生车辆经交管部门审批,符合校车标准。驾驶员具备相应资质;加强对外来车辆及校内停放车辆安全管理;

5.检查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在校园关键部位安装监控设施;各类消防及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6.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化学药品,特别是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五、农牧

1.检查农业安全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环节、生产储存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2.排查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大型沼气和农药、兽药、渔药的登记使用单位安全隐患;

3.检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发放情况;

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情况;

5.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6.拖拉机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公安交警分局)

十六、商务

1.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配备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2.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

3.检查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4.检查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5.检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屠宰厂、冷库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6.检查企业对自身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情况;检查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水务(防汛)

1.检查水库、大坝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管理单位责任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2.检查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情况;

3.排查水库大坝、护坡裂缝、渗水渗浆和老化现象情况;

4.检查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5.检查水库大坝安全监测预警情况;

6.检查是否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

7.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建立了台账,并采取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十八、旅游

1.检查旅游景区(点)游乐设施、索道等特种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2.检查旅游运营企业汽车、电瓶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安全情况;

3.检查景区(点)、宾馆饭店的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安全情况;旅游接待宾馆锅炉、管道、电梯、电器、消防安全情况;游客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4.检查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场所、旅客聚集场所、大众娱乐场所、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标志标识、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十九、电力

1.检查重要活动和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保障情况;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

2.检查配电设备维护、巡视、检测情况;

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防外力破坏,排查治理电力线路下违章建筑、违章附挂物情况;

4.用户安全用电知识宣贯情况;

5.重要用户特别是高危客户(煤矿及非煤矿山、冶金行业)用电安全和是否按规定配备自备电源情况;双电源用户闭锁装置情况。

(责任单位:市供电局)

二十、园林绿化

1.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是否逐级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2.检查公园、水面、湿地的安全管理,是否对游乐设施、水面的安全实施了有效的监管;

3.检查森林防火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是否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情况;

4.检查广场的安全管理,检查配套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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