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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12月30日通过,任命刘寒星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挂职期为一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刘寒星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刘寒星副市长挂职期间 协助市长分管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救助、贺兰山岩画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社保局、医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十字会、贺兰山岩画管理处、阅海湾中央商务区。
联系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交通银行银川分行等机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