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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5-0017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07-24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7-24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 

  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724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为顺利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和上述三证使用同一编码(以下简称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在不改变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银川市国税局、银川市地税局的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照号码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并实行一照一码,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银川市国税局、银川市地税局组织推进和实施。  

  第五条  三证合一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表整合为三证合一登记(备案)申请书。  

  第六条  申请人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再重复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存档,银川市国税局、银川市地税局与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档案信息共享。  

  第七条  实行窗口并联办理,信息互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共性部分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个性部分分别由银川市国税局和银川市地税局审查。  

  第八条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同一编码,编码规则为行政区划代码前4+2位县(区)编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11位工商注册号码,共26位。证照编号中1-15位为税务登记证号,7-15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位与16-26位组成营业执照注册号。  

  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统一为64012位县(区)编码为:兴庆区04、西夏区05、金凤区06、永宁县21、贺兰县22、灵武市81 

  第九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涉及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生变化的,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流程进行变更,并及时将企业变更信息传递给银川市国税局和银川市地税局。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暂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变更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注销时,凭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证明材料,按程序和时限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登记手续。  

  对暂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  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税务登记信息(表)。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对于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须提交原注册地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各部门注销登记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申请人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应予以核发。  

  第十六条  国家、自治区施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后,本办法自行废止,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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