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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6-0034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02-26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02-26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226

   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第一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经自主申报和择优确定,民政部决定在78个地区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要求,为完成试点任务,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着眼于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立足于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和全面保护,以提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根本,围绕两宜城市建设,全面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探索具有银川特色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

(二)突出重点,合理延伸。在重点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向困境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延伸。通过采取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组织关爱等具体措施,使困境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消除导致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因素。

(三)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构筑基层防线,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和指导监督,努力实现预防保护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五)量力而行,适度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逐步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努力做到先行先试、分级保护、重点突破和稳步推进。

三、试点范围及保护对象

(一)试点范围。

在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各确定2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确定1—2个社区(村委会)作为全市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试点单位。

(二)保护对象。

在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保障基础上,实施对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逐步向父母重度残疾(包括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等困境家庭未成年人延伸。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意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

四、具体内容及责任部门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着眼于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具有银川市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实施六大保护措施,具体内容及责任部门(单位)为:

(一)救助保护。

1.实行弃婴、孤儿保护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机关将弃婴、孤儿及时送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完善孤儿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弃婴、孤儿的养育水平。

2.实行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救助制度。组织和动员广大社区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实行流浪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回访护送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困境家庭进行帮扶,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到社会。对确实无法寻找到其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4.实行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的促进机制。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劝导、日常生活救助,提供人性化、拓展性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提供有利条件。

5.实行残疾儿童、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整合资源,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助与医疗救助,完善各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配套政策,先天性残疾儿童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市卫生、残联协调财政部门解决。

6.实行全民关爱机制。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7.建立慈善扶贫家庭走访慰问制度。拓展慈善服务领域,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未成年人家庭,特别是患有重病或精神障碍家庭,进行扶贫济困资金资助。

主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慈善总会、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教育保护。

1.实行孤儿就学制度。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适龄孤儿,采取就近就便的方式就学,保障其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2.实行残疾儿童就学制度。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无法进入校园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困境残疾儿童入托给予补贴。

3.实行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所在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人员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4.完善困境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提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幼教补助标准,落实高中段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助学政策;对低保及低保边缘等困难家庭中小学生实施营养午餐补助政策。

5.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随迁入学制度。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实行就地就近零障碍入学,保障每一名未成年人都能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实行农村留守儿童代理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代理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

主要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残疾儿童保护和法律援助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体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未成年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非法雇佣未成年人做工的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完善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使用,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实行社区矫正帮扶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托社区矫正工作,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的工作方法,针对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身份保护问题、思想情绪问题和就学就业问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其心理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主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就业保护。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实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扶持制度。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安排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人员充分就业。

3.支持、鼓励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落实就业、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积极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完善和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

4.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将残疾未成年人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开展助残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主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五)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流浪未成年人救治经费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

2.实行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办理相关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主要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六)精神保护。

1.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心理支持和关注,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争取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村卫生院设立心理咨询室,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主要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措施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保护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兼任,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长远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成立工作机构。在银川市救助管理站加挂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牌子。将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业务处室处长及救助管理站站长兼任。负责指导全市试点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建立科学、标准的基础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形成规范的目标考核、效果监督管理流程,加强对各部门保护效果落实情况的考核与监督,并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

(三)搭建服务平台。整合资源,同团市委合作,将“12355”热线功能进行拓展延伸,与市督办“12345”进行关联,在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的基础上,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跟踪反馈机制。服务平台将受理的困境未成年人需求,分清类别后,按照部门职责和救助内容转至相关部门,由各部门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有针对性的救助,并对救助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反馈。

(四)明确责任主体。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分解落实,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要强化家庭的监护责任,进一步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问题家庭要进行监督干预,对家庭成员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要成立社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站,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摸底排查、评估介入,根据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以及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资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工作需求,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形成财政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同时,不断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投入。

六、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2月至4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力量,通过对辖区内居民的全面摸底筛查,获得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实际需求,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专项档案,为后续开展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试点推进阶段(20165月至7月)。在全市确定的乡镇和社区开展试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进行定期走访,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职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同时,聘请专家学者共同研究,科学设计,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三)全面铺开阶段(20168月至12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搭建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整体框架,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构建具有银川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附件: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李守银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范学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局长

     员:马少红   兴庆区政府副区长

                金凤区政府副区长

             陈蕴丹   西夏区政府副区长

             项红媛   永宁县政府副县长

             贺满庭   贺兰县政府副县长

             杨文炯   灵武市政府副市长

             高宁强   开发区管委会工会主席   

                市教育局副局长

             高卫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志刚   市司法局副局长           

             戴玉荣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东鹏   市卫计委副主任

             王青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           

             魏靖宇   市法院副院长                   

       魏永文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团市委副书记             

       王晓瑾   市妇联副主席             

       马德东   市残联副理事长              

       宋文红   市慈善总会(社工委副书记)

       吴黎明   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长

      王正强   市地方税务局副书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剑英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党委委员(调研员)白治彪担任,副主任由救助管理站站长张卫东担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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