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市政府(办)文件>银政办发

索 引 号:640100-100/2017-0508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6-02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6-02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建立我市规范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有关事项做进一步整合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及限额标准。全市限额标准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货物、服务项目和限额标准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各招标采购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不再进入市级公共资源平台进行交易。目前,永宁县、贺兰县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尚未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及银川市政府511日专题会议部署要求,贺兰县、永宁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上工程类项目须于201771日正式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相关行政监管职能不变。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进则规范的原则,所有进场交易项目须经招标采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报建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且自201771日起严格执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制度。即: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完毕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招标人(采购人)出具《银川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招标人(采购人)必须在取得《银川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后方可向中标人(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银川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是公共资源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交易的有效证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伪造。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14部委联合下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14部委2016年第39号令)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62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