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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1-007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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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与辖区科技 教育 医疗卫生 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一图读懂《银川市与辖区科技 教育 医疗卫生 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与辖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银川市与辖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银川市与辖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银川市与辖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8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与辖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教育科技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101号)精神,现就银川市与辖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银川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银川市与辖区财政关系,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二)合理划分市级与辖区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级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侧重支持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战略性、基础性、跨区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发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等。同时进一步发挥银川市对辖区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辖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辖区财政侧重支持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三)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银川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银川市与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特点,将全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级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辖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银川市设立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领域科技计划,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辖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领域科技计划,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事项,由银川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银川市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等予以支持。
对我市以攻克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为目标,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引进,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和民生科技进步的事项,由银川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银川市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等予以支持。
对全市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开展软科学研究,提升科技服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的事项,由银川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银川市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等予以支持。
辖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辖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全市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级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辖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着眼全市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结合实际设立的研发平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及创新创业活动,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辖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辖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级或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银川市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辖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辖区财政事权,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全市通过前引导、风险补偿、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级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辖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财政主要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以引导资金、技术交易补助、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充分发挥相关资金、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引导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辖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开展科技活动,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由辖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全市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级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辖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辖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辖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全市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级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辖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辖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辖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级与辖区共同开展的科普工作,市级财政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银川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辖区人民政府委托任务,由辖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辖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辖区财政事权,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对外科技合作(只含国际合作项目)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银川市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银川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全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银川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银川市研究任务部署和辖区实际,鼓励辖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辖区结合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级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财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强化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升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改革。各辖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等,形成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激发创新活力。
(五)完善相关制度。各辖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对科技领域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充分体现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银川市与辖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科技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10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与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9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银川市与辖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银川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认真落实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事权范围,规范划分支出责任,加快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市与辖区财政关系,为推动银川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市级统筹规划权,加强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顶层设计,督促所属辖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辖区因地制宜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科学划分,做到权责清晰。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力争边界清晰规范。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补助重点、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
(三)坚持底线思维,保重点促均衡。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市与辖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精准发力,分类平稳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精准识别、定向发力、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根据《自治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银川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银川市与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自治区、市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自治区财政主要承担支出责任。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与辖区财政主要承担地方支出责任,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和营养改善计划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银川市财政对直属学校在自治区财政保障基准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本级财力和现行财政体制自行统筹安排本级配套经费。各辖区财政对本辖区所属学校在自治区财政保障基准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本级财力和现行财政体制自行统筹安排本级配套经费。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和报备中央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
3.校舍安全保障。按照现阶段各市或辖区农村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实际需求,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所属市和辖区财政分别承担地方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后期随自治区城乡校舍安全保障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特殊教育学校等相关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厨师工资、厨房运行保障等相关支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或辖区承担。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自治区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辖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统筹给予工资性补助。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市或辖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及规划任务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后期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其中辖区新建校舍项目,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的缺口部分,由市财政给予60%补贴,剩余部分辖区自行承担;教师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或辖区财政分别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巩固落实,由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与辖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与辖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市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资助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后期随自治区幼儿资助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地方支出责任;调整原来国家助学金自治区、银川市与辖区财政不同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银川市出台的高中免学费政策,由市财政负担。
3.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学生资助。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
4.高校学生资助。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高校(含高职)农林师范生及高职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等补助标准。其中: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士官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自治区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高校(含高职)农林师范生及高职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其中: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高校及考入地方高校但跨省就读的,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考入自治区高校并在本区就读的,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考入中央高校及考入地方高校但跨省就读的,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考入自治区高校并在本区就读的,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5∶5分担。自治区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投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自治区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等由中央、自治区与市、辖区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与辖区统筹给予支持,对辖区公办幼儿园运转经费,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的缺口部分,由市财政给予60%补助,剩余部分由辖区自行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原则上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基础标准。对个别事项,市、辖区在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的市、辖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辖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本辖区财政事权,由本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银川市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银川市财政事权或市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银川市相关部门(单位)及各辖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加强市级统筹,明确辖区权责。对承担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市与辖区人民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市级支出责任,各辖区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市与辖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银川市相关部门(单位)及各辖区要按照本方案精神,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本级统筹均衡能力,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序号 | 类 别 | 中 央 | 自治区 | 地 市 | 备 注 |
1 |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 | 80% | 20% | 基准定额基础上根据财力安排 | 第一档中央财政分担80%(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2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 50% | 50% | 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统一按5∶5比例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 |
3 | 校舍安全保障 | 80% | 20% | 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地方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 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由50%分别提高至80%、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由奖补支持调整为分别分担50%、30%、10%。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地方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
4 |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 | 全额负担 | 执行报备中央的自治区标准,特教学校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地方支出责任。 | ||
5 | 其他经常性事项 | 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自治区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所属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统筹给予工资性补助。 | |||
6 | 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 | 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市与辖区按规划任务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后期随中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 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市与辖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 辖区新建校舍项目,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的缺口部分,由市财政给予60%补贴,剩余部分辖区自行承担。 | |
7 | 学前幼儿资助 | 全额负担 | |||
8 | 普通高中助学金 | 80% | 20% | 调整原来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与市辖区财政不同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 |
9 | 普通高中免学费 | 全额负担 | 银川出台政策市财政负担 | 执行报备中央的自治区补助标准,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地方支出责任。 | |
10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 | 全额负担 | 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 | ||
11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全额负担 | 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12 | 高校学生资助 |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士官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自治区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高校(含高职)农林师范生及高职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13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 | 考入自治区高校并在本区就读的,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考入中央高校及考入地方高校但跨省就读的,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考入自治区高校并在本区就读的,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5∶5分担。自治区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14 | 其他教育 |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投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自治区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自治区与市、辖区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与辖区统筹给予支持,对辖区公办幼儿园运转经费,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的缺口部分,由市财政给予60%补助,剩余部分由辖区自行承担;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银川市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财政事权或市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银川市与辖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实施健康银川建设,按照中央、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8〕12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10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与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90号),现就银川市与辖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银川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安排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银川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二)坚持遵循规律,适度强化市级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强化银川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银川市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银川市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银川市与辖区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有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做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银川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银川市与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银川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自治区、市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按照12%的比例补助,剩余8%由市本级与辖区按照6:4的比例承担。
独生子女保健费明确为中央、自治区、市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按照12%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8%由市财政与辖区按照4:6的比例承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计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除1、2表述的项目外,其余涉及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内容统一作为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银川市统一实施并具有全市性或跨区域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银川市财政事权,由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辖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具有地方区域性的公共卫生服务,作为辖区财政事权,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中央、自治区、市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银川市财政与辖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与辖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自治区按照12%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8%由市与辖区按6:4比例承担。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执行自治区制定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标准,银川市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市与辖区按照6:4比例分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
计划生育项目均为中央与自治区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同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银川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银川市财政事权,由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银川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自治区及辖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自治区及辖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银川市和辖区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银川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保障机制,主要用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付出的人力成本和机构运行成本,明确为市与辖区共同事权,考虑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银川市财政承担城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用于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卫的人力成本及运行费用。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的建设及相应的医疗设备购置,明确为市与辖区共同事权;银川市统筹规划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辖区统筹规划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以前年度建设(租赁)和医疗及办公设备配置由市本级继续完成。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银川市与辖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银川市统筹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辖区转移支付资金。银川市实施的项目,明确为银川市财政事权,由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银川市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市本级的资金;辖区实施的项目,明确为辖区财政事权,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辖区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辖区的资金。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险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老年健康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银川市财政事权或辖区财政事权,由银川市或辖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银川市财政事权或辖区财政事权,由银川市或辖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重点和特色专科培育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特色康复技术推广和能力提升、中医医疗质量监测和控制、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培训、中医药文化宣传平台建设等,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及辖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银川市实施的项目,明确为银川市财政事权,由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银川市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市本级的资金;辖区实施的项目,明确为辖区财政事权,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辖区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辖区的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银川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责任。
明确为银川市财政事权且确需辖区行使的事权,受委托辖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驶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事项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基础标准,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银川市在确保自治区基础标准情况下,可以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与辖区财政共同负担,辖区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辖区财政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自治区基础标准的事项,银川市按自治区提出的原则要求及设立的绩效目标,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出台银川市保障标准。标准高于自治区基础标准的,或调整重大政策事项的,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市与辖区财政共同承担。
四、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辖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协调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的相关改革。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银川市财政和辖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银川市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厅局的统一要求,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银川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一、中央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性防控等) | 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计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二、自治区财政事权 | |||
(一)能力建设 | 2.自治区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自治区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3.自治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自治区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 | 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三、银川市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4.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全市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 | 除中央自治区统一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外,银川市实施的全市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二)能力建设 | 5.银川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银川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银川市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6.银川市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银川市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健康重点招标监测、健康建设项目等。 | 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7.银川市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银川市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 | 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四、共同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岁-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 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按照12%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8%由银川市财政与辖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 |
9.独生子女保健费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按照12%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8%由市财政与辖区按照4:6比例承担。 | |
(二)医疗保障 |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包括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 | 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照12%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8%由银川市与辖区按6:4比例承担。 |
11.医疗救助 |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 银川市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市与辖区按照6:4比例分担。 | |
(三)计划生育 | 12.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 | 包括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少生快富”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补贴8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 | 中央与自治区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四)能力建设 | 13.银川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包括中央、自治区及银川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 银川市实施的项目,明确为银川市财政事权,由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银川市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市本级的资金;辖区实施的项目,明确为辖区财政事权,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辖区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辖区的资金。 |
14.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 包括中医药临床重点和特色专科培育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特色康复技术推广和能力提升、中医医疗质量检测和控制、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培训、中医药文化宣传平台建设等。 | 银川市实施的项目,明确为银川市财政事权,由银川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银川市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市本级的资金;辖区实施的项目,明确为辖区财政事权,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辖区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辖区的资金。 | |
五、辖区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5.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区域性的公共卫生服务) | 除中央、自治区、银川市统一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外,辖区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具有地方区域性的公共卫生服务。 | 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二)能力建设 | 16.辖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辖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性卫生规划的市辖区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17.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保障投入机制 | 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付出的人力成本和机构运行成本。 | 明确为市与辖区共同事权,考虑到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银川市财政承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卫的人力成本及运行成本。 | |
18.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租赁)和医疗及办公设备配置 | 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租赁)和医疗及办公设备配置支出。 | 明确为市与辖区共同事权,银川市统筹规划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辖区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19.辖区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 辖区实施的项目,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辖区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辖区的资金。 | |
20.辖区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辖区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健康重点招标监测、健康建设项目等。(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 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二)能力建设 | 21.辖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辖区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 辖区政府实施的项目,由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辖区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辖区的资金。 |
22.基层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 包括中医药临床重点和特色专科培育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特色康复技术推广和能力提升、中医医疗质量检测和控制、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培训、中医药文化宣传平台建设等。 | 辖区政府实施的项目,由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辖区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拨付辖区的资金。 |
银川市与辖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科技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101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与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9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银川市与各辖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银川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进一步明确银川市本级与辖区责任,适度加强银川市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充分发挥辖区人民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二)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三、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公共交通七个方面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辖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辖区财政事权的,由辖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农村公路。市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辖区内区域联通道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辖区负责对区域内乡、村道路提升改造建设。
2.道路运输管理。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本级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道路运输站场。市本级承担公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建设、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二)水路
市本级及辖区共同承担四级以下(含四级)内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水运绿色发展,市本级与辖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具体执行事项。辖区承担本辖区内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等工作。
市本级与辖区共同承担海事安全生产宣传、通航水域秩序维护管理、航道维护、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能。
(三)铁路
市本级与辖区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征地拆迁;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除中央和自治区企业负责外的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以及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四)民航
市本级与辖区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和辖区共同承担运输机场建设、运营事项。
(五)邮政
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本级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与辖区共同承担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市本级与辖区共同承担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六)综合交通
市本级和辖区共同拟定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承担部分区域性交通综合枢纽相关职责,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具体事项。市本级与辖区共同承担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共同承担全市城乡各种运输方式衔接,完成重点物资运输。
(七)公共交通
市本级承担跨区公交运营相关职责,负责跨区公交车辆购置、维护、运营,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公共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辖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市本级及辖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辖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辖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辖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辖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辖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