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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4-0002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2-28
责任部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1-03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落实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落实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落实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落实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六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5号),强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监管主体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全市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自治区统筹、市县主责、乡镇主抓、村组落实”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银川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村(社区)两委、村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在耕地保护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构建全市“属地管理、五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推动耕地保护监管关口前移,管理向下延伸,实现耕地保护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督管理。确保到2030年全市耕地保护目标不少于191.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8.14万亩,全面建成174.9万亩高标准农田,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落实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部门共同配合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局、园林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协同配合的工作专班。各部门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作为专班成员,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工作专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召开,定期听取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专班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全市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的统筹协调、定期研究、指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与自治区有关厅局对接沟通工作;沟通提出需要由市委、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管体系

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自治区为耕地保护监管体系第一级网格,银川市落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林场)、村(社区)、村组五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五级耕地保护监管范围、责任人和具体职责。

(一)二级网格

以银川市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监管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定期研究耕地保护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报告耕地保护工作。

(二)三级网格

以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人为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负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监管责任,保障耕地保护监管资金和技术支持,全面研究四级、五级、六级上报的耕地保护问题;依法依规督促开展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整改;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耕地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辖区内耕地保护监管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考核。

(三)四级网格

以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开展耕地保护政策培训,每季度至少对责任范围内耕地开展一次巡查,及时汇总、分析、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进行整改,对五级、六级监管责任人日常巡查、核实举证、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向上级监管责任人报告耕地保护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考核。

(四)五级网格

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五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社区),责任人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村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监管责任;每月至少对责任范围内的耕地开展一次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负责本责任范围内耕地保护监管责任牌和标志桩的日常管护;定期向四级监管责任人报告耕地保护工作,向六级监管责任人通报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经常性开展耕地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自觉接受监督考核。

(五)六级网格

以村组管辖区域为单元建立六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组,责任主体为村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村组第六级耕地保护责任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日常监督管护,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通过宁夏六级地保护监管手机App上报巡查、举证、整改等情况;对上级监管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反馈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疑似问题进行核实举证、整改落实;负责对责任范围内耕地保护标志桩进行日常管护;经常性开展耕地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自觉接受监督考核。

四、部门职责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协同推进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政策要求和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监督管理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加强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对各级网络责任履行情况开展指导检查;强化耕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定期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监管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提出作物种植布局规划,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推进盐碱地改良治理和综合利用,强化撂荒耕地治理,巩固大棚房整治成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宅基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耕地破坏鉴定、违法用地复耕验收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的关系,在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中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耕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检查。

市公安局:指导县(市)区公安部门依法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在县、乡两级政府组织的违法占地拆除行动中维护稳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市财政局:加大对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将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运行相关费用通过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正常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耕地生态保护责任,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防治,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市耕地环境状况,确保全市耕地安全利用率达标。指导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耕地土壤生态保护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和破坏耕地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配合做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整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在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配合做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整改工作。

市水务局:强化监管,指导各县(市)区依法依规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配合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整改河湖范围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导市属国企配合辖区政府落实已收回河滩地以及国有农林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的整治整改工作。

市统计局: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及日常考核工作。

市园林管理局:在园林绿化项目方面兼顾生态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工作。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项目审批过程中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耕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将耕地保护监管工作与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日常考核考评工作。

市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统筹葡萄酒产业发展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关系,优化葡萄种植布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健全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考核机制,全面排查和研究解决各类耕地保护问题;开展耕地保护巡查工作,严防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的发生;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耕地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辖区内耕地保护监管情况,专项问题单独汇报,突发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组织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及复垦等工作。

五、重点任务

(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责任人要充分应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责任范围内耕地保护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精准对责任范围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建立台账、上图入库、动态管控。及时更新、维护各级监管体系信息,层层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责任范围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降低,完成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耕地变化行为日常监管。各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责任人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耕地“非农化”行为“六严禁”,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关于耕地“四严禁”“五不得”等政策措施,将耕地保护作为土地管理的第一审核要素,严格做好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监测监管,持续巩固大棚房专项整治成果,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挖湖造景”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突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符合占用要求的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责任。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全面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每一分永久基本农田实至名归。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原则上主要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非农、非粮建设等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复垦复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合理编制年度进出平衡方案,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纳入进出平衡方案。各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监管人要定期将辖区内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范围和年度进出平衡区域下发至第六级耕地保护责任范围,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重点监测,确保耕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各级耕地保护监管责任人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责任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确保耕地流出依法依规,耕地流入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各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监管人要将辖区内已经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区和管护范围下发至第六级耕地保护责任范围,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实地核实工作,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真实可靠。对于参与国家统筹的补充耕地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非农”“非粮”行为的立即进行整改,恢复耕地属性;对于其他补充耕地范围内发生的“非农”“非粮”行为的,能够进行恢复的坚决恢复,确实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依法依规审批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各级耕地保护责任监管人将辖区内已经批准的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纳入监管范围,发现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批小建大、批东建西、改变用途、随意转让等行为,及时上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整改工作。各县(市)区要引导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难以避免的必须充分论证。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测监管。各级耕地保护责任监管人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性质发生变化、违规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违规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等行为的,及时上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核实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扎实推进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更大力度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全面摸清全市盐碱地资源状况,研究编制盐碱地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探索培育盐碱地作物,充分挖掘盐碱地综合利用潜力,积极推进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在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的基础上,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确保其他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用于改良土壤。(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统筹推进撂荒耕地整治和耕地休养生息。各级耕地保护监管责任人要对责任范围内撂荒耕地建立台账,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逐步整治撂荒耕地,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对责任范围内发现存在土地重金属污染、地下水过度开采、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问题的耕地建立台账、及时上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稳妥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轮作套作等保护性耕作制度,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力度。各级耕地保护监管责任人要将耕地生态保护纳入监管范围,推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土壤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减量,促进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推进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将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日常考核中,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推进工作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形成耕地保护合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预算资金统筹力度,落实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保障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正常运行。针对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薄弱环节,采取预算保障、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三)定期巡查检查。各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责任人要对辖区内耕地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及时掌握责任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及时通过“六级”耕地保护监测监管平台上报并组织整改。

(四)强化执法监察。严格落实各级监管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坚持“严起来”“零容忍”,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察,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频发、多发地区,采取公开通报、警示提醒、约谈问责等措施,有效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五)加大宣传力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将政策普及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宣传到田间地头,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市上下耕地保护共识、降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比例。

(六)强化监督考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监管情况纳入监督考评范围,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履职不力、推诿扯皮、失职失责造成责任范围内耕地保护任务未完成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突出或被国家通报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直部门因工作失职未完成耕地保护监管配合工作的,纳入监督考评范围。

附件:银川市落实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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