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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4-000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1-18
责任部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1-29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林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银川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
林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银川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林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银川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林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盘活全市山林地资源,实现山林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进一步加强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激活森林资源内生动力,提高市民绿色低碳生活意识,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及市委十五届九次、十次全会安排部署,以先行区建设为统领,坚持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山林权改革,推进山林生态价值转化增值、生态效益优化提升、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推动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充分认识到全市森林资源底量不足、结构不稳的现状,顺应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发展规律,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持续提高林木保存率、森林覆盖率,增强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

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财政支持,活化经营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带动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发展格局,提高山林资源利用效率。

票代证、内部流通。以“林票”破题,打通山林资源转化实现资本新路径,配套相应政策、给予多方支持,确保“林票”在全市流通顺畅、为公众企业认可,在流转交易中进一步发展完善。

支持创新、鼓励探索。开展政策制度创新试验,逐步修正完善,激发和保护改革的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形成示范效应,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在全市全面开展林票工作,推动发放林票,基本构建林票工作体系,探索开展林票交易;到2025年,推进林票工作制度化运行,总结提升工作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林票工作经验,为激活绿色产业发展潜能,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

二、林票类型

林票分为集体林地林票、国有林地林票、碳汇林票三类,具体为:

(一)集体林地林票是指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主体或承包主体对应林木面积的经营权凭证;

(二)国有林地林票是指国有林地管理主体或承包主体对应林木面积的经营权凭证,及置换绿地率指标或生态保护补偿的凭据;

(三)碳汇林票是指企业自愿依法开展植树造林,参与林业碳汇建设的凭证,或政府定价后鼓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抵减碳排放等公益性活动的凭证。

林票仅限在全市内流通,国有林地林票交易应经发放部门审核同意。

三、重点工作

(一)林票获取途径

1.集体林地林票获取途径。村集体所有的林权清晰、权属明确的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栽植的林木,经确权登记颁证后,可向本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集体林地林票,经审核通过后发放。鼓励社会主体根据发展需要,通过收储集体林地林票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合作经营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2.国有林地林票获取途径。国有林地林票由国有林场(农牧场)、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国有林地管理、承包单位向本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发放。用于置换绿地率指标或生态保护补偿的国有林地林票,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不对应具体林地,仅作为置换凭据。

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园林管理局、国资委

3.碳汇林票获取途径。鼓励企业在经营用地范围内自行依法依规开展绿化造林,并在验收合格后自愿参与全市林业碳汇交易的,可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碳汇林票。

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林票使用途径

1.集体林地林票经其他经营主体与持有者协商同意后,可经过收储、承租等方式,实现流转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经营等规模化经营,扩大发展林业规模。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可参与全市林业碳汇项目,依据集体林地林票面积及林业碳汇量等,确定林业碳汇项目建设占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

2.国有林地林票可用于建城区内企业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地占用占补平衡、绿地率指标置换。企业因客观原因,确无法达到相应建设项目绿地率要求的,或需占用绿地的,可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采用购买林票方式进行置换。置换后,林票持有人不享有林地、林木权利。

责任单位:市园林管理局、审批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

3.国有林地林票可用于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办理森林资源失火、盗伐、故意毁坏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案件时,因客观原因确无法进行异地绿化或恢复林地植被的,被处罚人可通过购买国有林地林票形式进行生态补偿。购买后,林票持有人不享有林地、林木权利。

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园林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集体林地林票、国有林地林票(国有林场、企业所有)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且对应林地林权证未进行质押的,可向金融部门提请抵押贷款等。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林业和草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三)探索碳汇林票

1.推进“1元碳汇”建设。鼓励社会主体自愿参与到“双碳”目标建设中来,以购买“1元碳汇”方式,抵减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碳排放。同时,倡导市民以购买“1元碳汇”的方式完成义务植树尽责率。

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市绿委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适时开展以林换碳工作。稳步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在自治区碳汇林交易体系建立后,积极融入自治区碳汇林交易体系。鼓励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绿化造林,企业造林并经验收合格后,可自愿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碳汇林票,并提供造林面积等证明材料,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统筹开展林业碳汇交易。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林票发放

集体林地林票、国有林地林票由本级林草主管部门发放,碳汇林票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发放;林票样式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统一设计。林票发放原则通过市级“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线上办理。林票发放单位负责建立林票登记簿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园林管理局

(五)林票收益

1.规范集体林地林票收益。持有人根据经营方式,按照与合作经营主体商定的收益比例获得经营现有林或参与林业碳汇项目建设的收益。村集体所获收益由集体所有。集体林地林票可用于持有者依法依规享受公益林管护资金补助、森林资源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2.规范国有林地林票收益。国有林地林票所获收益优先用于全市林草湿、园林绿地等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国有林地林票持有人(不包括因开展绿地占用占补平衡、绿地率指标置换和生态补偿而购买林票的林票持有人)获取林票后,对应林区林业碳汇项目的收益由其所有。国有林地林票可用于持有者依法依规享受公益林管护资金补助等。

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园林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规范碳汇林票收益。碳汇林票交易所获收益优先用于全市林草湿等资源保护、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由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具体推行林票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推行林票改革的宣传引导、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等,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林票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取得成效。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林票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结合实际开展,允许试错、及时纠错,切实做好林票发放、林票交易及林票动态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积累工作经验。

(三)强化考核监督。市林草主管部门、园林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林票监管,对林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集体林地林票进行交易的,应向村委会和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林地林票和碳汇林票所属的林木资源进行监管。在年度“林草综合监测”数据中发现林票所属片区林木面积、范围(四至)、林木种类等发生变化,则由制发部门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林票。

(四)强化技术服务。加强造林绿化、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引进示范推广,引导指导经营主体高标准、高质量造林。同时,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针对造林项目涉及的发改立项、林地、土地项目审批等有关事宜,协调相关单位制定科学规范简洁的办理流程,做到从简从速办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8日。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实施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担。

  

银川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盘活全市山林地资源,实现山林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加强保护和改善森林资源,提高市民绿色低碳生活意识,结合全市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以票代证、内部流通、先行先试、灵活调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票的制发、交易、管理等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票,分为集体林地林票、国有林地林票、碳汇林票三类。

集体林地林票是指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主体或承包主体对应林木面积的经营权凭证。

国有林地林票是指国有林地管理主体或承包主体对应林木面积的经营权凭证,及置换绿地率指标或生态保护补偿的凭据。

碳汇林票是指企业自愿依法开展植树造林,参与林业碳汇建设的凭证,或政府定价后鼓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抵减碳排放等公益性活动的凭证。

第四条  集体林地林票、国有林地林票申请面积不得小于1亩,且需集中连片分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林票仅限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流通。

第六条  林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林票印制、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林票样式由市林草主管部门统一设计。

第八条  林票制发原则通过市级“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线上办理。林票制发单位负责建立林票登记簿制度,对林票持有、补发等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实时掌控变动信息。

第二章集体林地林票

第一节申请、制发

第九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权清晰、权属明确的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栽植的林木,经确权登记颁证后,可向本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集体林地林票,经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十条  在发放林票前,由本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对象提供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定相关要素,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发放林票前应报请市林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主体根据发展需要,通过收储集体林地林票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合作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集体林地依法流转后,集体林地林票持有人应及时向本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对集体林地林票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集体林地林票由本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发。

第十四条  林票面值根据申请片区地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面积确定。

第二节使用途径

第十五条  集体林地林票经其他经营主体与持有者协商同意后,可经过收储、承租等方式,实现流转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经营等规模化经营,扩大发展林业规模。

第十六条 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可参与全市林业碳汇项目,依据集体林地林票面积及林业碳汇量等,确定林业碳汇项目建设占比。

第十七条  集体林地林票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且对应林地林权证未进行质押的,可向金融部门提请抵押贷款等。

第三节收益

第十八条  集体林地林票持有人根据经营方式,按照与合作经营主体商定的收益比例获得经营现有林或参与林业碳汇项目建设的收益。

村集体持有的林票所获收益由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林票可用于持有者依法依规享受公益林管护资金补助、森林资源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等。

第三章国有林地林票

第一节申请、制发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地林票由国有林场(农牧场)、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国有林地管理、承包主体向本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片区林地权属证明及林木面积、范围(四至)、林木种类和数量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国有林场(农牧场)申请林票需经过确权登记。

国有林地林票面值根据申请片区地上林地的面积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用于置换绿地率指标或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在提供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料后,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发放。

第二节使用途径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地林票可用于建城区内企业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地占用占补平衡、绿地率指标置换。此处国有林地林票不对应具体林地,仅作为置换凭据。

企业因客观原因,确无法达到相应建设项目绿地率要求的,或需占用绿地的,可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用购买林票方式进行置换。由市林草主管部门每年选定市辖三区内一定面积国有林地,专项用于开展绿地占补平衡、绿地率指标置换工作。

置换后,林票持有人不享有林地、林木权利。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地占用占补平衡、绿地率指标置换需购买的国有林地林票具体数值,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购买金额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和评估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地林票可用于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不对应具体林地,仅作为置换凭据。

在办理森林资源失火、盗伐、故意毁坏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案件时,因客观原因确无法进行异地绿化或恢复林地植被的,被处罚人可通过购买国有林地林票形式进行生态补偿,由辖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异地绿化或植被恢复工作。购买后,林票持有人不享有林地、林木权利。

第二十五条  开展生态补偿所需购买的国有林地林票具体数值,由辖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地林票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可向金融部门提请抵押贷款等。

第三节收益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地林票所获收益优先用于全市林草湿、园林绿地等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地林票持有人(不包括因开展绿地占用占补平衡、绿地率指标置换和生态补偿而购买林票的林票持有人)获取林票后,对应林区林业碳汇项目的收益由其所有。国有林地林票可用于持有者依法依规享受公益林管护资金补助等。

第四章 碳汇林票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在经营用地范围内自行依法依规开展绿化造林,自愿参与全市林业碳汇交易的,可向市林草主管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碳汇林票。

    第三十条  企业造林且经验收合格后,可自愿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向市林草主管部门申请碳汇林票,并提供造林面积等材料,由市林草主管部门统筹开展林业碳汇交易,企业按照持有碳汇林票数量占全市林业碳汇交易总面积的比例,扣除政府投入的林业碳汇建设项目所需成本后获取收益。

    碳汇林票申请面积不得小于1亩,且需集中连片分布。

第三十一条  推进“1元碳汇”建设。鼓励社会主体自愿参与到“双碳”目标建设中来,以购买“1元碳汇”的方式,抵减出行、会议、大型活动、生产生活等方面产生的碳排放。同时,倡导市民以购买“1元碳汇”的方式完成义务植树尽责率。

第三十二条  国有林地林票持有人不得私自开展林业碳汇交易;集体林地林票持有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需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碳汇林票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制发。

第三十四条  碳汇林票所获收益优先用于全市林草湿等资源保护、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林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体林地林票有效期按照林地承包经营期限计算。

国有林地林票(国有企业持有)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根据资源现状依申请进行换发。

碳汇林票(企业持有)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根据资源现状依申请进行换发;碳汇林票(企业持有)完成林业碳汇交易后立即注销,且在本次林业碳汇交易周期结束前,不得再次申请。

林票依据林业资源年度监测数据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现林票所属片区林木面积、范围(四至)、林木种类等发生变化,则由制发部门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林票。

第三十六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林木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则无条件注销林票,对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违法主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林票持有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  林票持有人必须履行林地内林木的管护职责,严禁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林木资源。

第七章  林票持有人权利

第三十八条  林地中种植经果林的,林果收益归林票所持有人

第三十九条  林票持有人可在不影响林木管护和林木生长的前提下,依法发展林下经济等,所得收益由经营主体按经营方式确定。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8日。

第四十一条  林票不得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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