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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4-0032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8-26
责任部门:银川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4-08-26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3

    (此件有删减

银川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统一标准,统筹规划、布局、设计、建设、应用,优化气象监测站网,将气象信息设施作为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战略的重要基础设施,建立气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避免发生涉外数据传输,助力银川市算力之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国发〔202211)、中国气象局《社会气象观测发展指导意见》气发〔201880)、《银川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气象保障服务实施方案(2022—2025年)》《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推进银川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包括全市各部门各行业布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气象站,以及拟布设气象监测设施或气象站

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水文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

第三条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

各部门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确保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符合统一规划要求,更好发挥气象观测效力和建设效益,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形成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

第四条成立全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部门间协调联络工作组(以下简称协调联络工作组负责组织各部门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气象监测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的规范以及专业气象观测的科研合作等工作。牵头单位为气象局,成员单位为改委、国家安全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数据局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小组成员,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联络小组以部门联络员活动的方式开展工作。

市气象局承担联络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气象监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资料汇交、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五条市气象局牵头负责气象监测站网布局的建设规划和优化调整,成员单位规划建设专业气象监测网时,要纳入银川市气象监测站网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建设,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六条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备案通报制度。合作成员单位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市气象局,市气象局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依据。市气象局定期向成员单位告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气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各行业建设使用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由市气象局按照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气象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规范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标准组织对建成投入业务运行的气象监测设施,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计量检定和维护维修,确保其达到气象监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

第八条按照气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各部门各行业应定期将所获得的原始性、基础性气象监测数据汇交至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汇交部门行业气象资料的各部门各行业应当确保汇交资料完整、文档齐全,符合气象监测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行业气象资料汇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原始气象监测记录及图像、视频文件。

(二)气象监测仪器布设时间、地理位置名称、经纬度、海拔高度、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及型号、监测时段等元数据信息。

(三)资料格式、资料质量控制及加工处理方法、传输方式、传输目的地、存储方式、目的用途等相关说明文件。

第十条 在汇交行业气象监测资料时,应当提供以下文档(见附13):

(一)行业气象资料汇交清单模板。

(二)行业气象监测仪器布设情况列表。

(三)气象监测元数据文档。

(四)气象监测资料说明文档。

)气象监测资料汇交协议板。

第十各部门各行业汇交气象监测资料,应当向气象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文档,气象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文档后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相关部门,按照既定频次实时汇交气象监测资料。

不能通过以上方式汇交的,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行业气象数据,通过电子介质载体寄送至气象监测仪器布设地点所在的)气象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所有资料汇总报送至气象局。)气象主管机构应对汇交行业气象资料的部门或行业,出具汇交凭证(见附4)。

第十二条气象局牵头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商业性共享机制和联络组成员单位业务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气象主管部门和银川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气象数据交换。公益性、商业性共享气象监测资料依托银川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依据中国气象局、宁夏气象局关于气象数据安全管理和汇交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共享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性,提高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市气象局制定气象数据保护政策,健全跨部门气象相关数据汇交和行业、企业使用监管审批制度,推进气象信息开放和共建共享。

第十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人工智能应用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的能力。

第十各部门各行业应将拟布设的气象监测仪器,拟建测站点相关信息报银川市气象局备案。拟布设的气象监测仪器拟建测站点相关信息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标准、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传输方式(有线、无线4G、无线5G、无线卫星等)、气象要素类型等。

第十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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