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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46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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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10年8月25日印发的《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银政发〔2010〕142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 以本预案为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银川市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灾害救助工作。当毗邻省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行政区域内灾害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银川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各成员单位按照《银川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银党办〔2021〕13号)中规定的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等提出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周边县域灾害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区)级农业人口7%以上;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财政、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积极预防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5)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4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区)级农业人口10%以上;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研判情况,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财政、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受灾情况申请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积极预防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5)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地区党委、政府统一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银川市卫生健康部门及单位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银川市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做好受灾县(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500人以上2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7000间或5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级农业人口15%以上,或市级10%以上;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委副书记、市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研判情况,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财政、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积极预防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5)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督促有关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地区党委、政府统一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公安部门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县(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银川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组织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市新闻传媒集团按照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部门负责做好网上舆情信息监测。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6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7000间或58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级农业人口20%以上,或市级15%以上;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委、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银川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部门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研判情况,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军队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积极预防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5)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督促有关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地区党委、政府统一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部门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改、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发改、工信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住建、城管等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部门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农村人饮及应急供水工作;市数据局协调组织指导电信、移动、联通通信企业抢修损毁通信设施,及时恢复受灾地区通信;国网银川供电公司迅速抢修受损供电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9)市数据局组织指导通信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具有募捐资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银川市外事办公室做好救灾涉外工作;银川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组织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市委宣传部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部门负责做好网上舆情信息监测转办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此外,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但未达到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四级响应条件确需进行救助的,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批申请救助;如发生重大灾害损失,无法通过系统申报的,可先行统计本地救助需求,通过卫星电话、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申请救助资金。
5.5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银川市防汛抗旱、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银川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各受灾县(市)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银川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银川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通报,所涉及的县(市)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实施规则》等规定,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银川市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宁夏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实施规则》等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2 银川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银川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3 市、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4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银川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