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0/2020-00368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8-06
责任部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8-07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已经202051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严格执行《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党发〔2010〕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配套幼儿园应与新建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规定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二、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不纳入该小区土地出让面积中,以划拨方式供应。

三、新建城镇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达85亩以上)的新建城镇小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合理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一般需满足五分钟生活圈步行距离,原则上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一)每0.3—1.0万服务人口区域内需设置一所6—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二)幼儿园班级规模为
30座/班,用地标准不应当小于15平方米/生。

四、新建城镇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达85亩以上),能在用地周边公配幼儿园解决学前教育需求的,可不在小区内单独配建幼儿园,以货币化补偿方式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此类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价中须包含幼儿园的建安成本及装修成本,该笔资金缴入财政,统筹用于公配幼儿园建设。

五、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下(或用地规模未达85亩)的,不宜在小区内部单独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应就近按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一)该小区周边公配幼儿园能够解决学前教育需求的,可不在小区内单独配建幼儿园,以货币化补偿方式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此类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价中须包含幼儿园建安成本及装修成本,该笔资金缴入财政,统筹用于公配幼儿园建设;

(二)该小区周边公配幼儿园无法解决小区学前教育需求的,该小区内仍需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为6个班。

六、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货币化建安成本及装修成本计算公式为:幼儿园建筑面积乘以幼儿园建安成本与装修成本之和。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货币化的造价费用以上一年度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数据为准。

七、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需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配建要求在土地挂牌方案中明确并严格执行。

八、统筹配建的幼儿园由教育部门主导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规划审批及供地工作。

本意见自20209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96日。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