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0-100/2021-0034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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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211号)、《银川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为本、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供应、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活动。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园林局、市政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其他海绵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及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银川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城乡规划体系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空间管控内容,在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控制率、水资源利用率等列为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确定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用地规划指标时,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纳入《规划条件通知书》并在实施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其纳入用地条件。
第十条 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必须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等),并按本办法报批和组织工程设计。
市审批局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行政审批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投资建设项目批复。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参照执行。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审查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经审批通过,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且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设施配套建设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机关。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建成后须设立相关海绵设施标桩标牌,公示海绵设施和管理单位简要信息。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能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市政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维护管理,市本级管理的设施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在海绵城市工程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十八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档案。
(一)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应真实、准确,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若违反本规定要求,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违反本规定要求,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破坏海绵城市配套设施的行为,可向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综合执法局以及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综合执法局及公安部门应对破坏海绵城市配套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5日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