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6-0000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12-13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1-05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联动确定住宅用地评估价格,可依据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允许经法定程序后,通过变更土地性质、分割转让、分期开发、“带押过户”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停工项目。

二、强化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制定出台《支持促进新建住宅品质提升土地和规划服务管理措施》,在符合《住宅项目规范》等国家标准前提下,合理优化住宅小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底层架空、挑空平台以及阳台等半开放空间指标计算规则。坚持以居民宜居需求为导向,加强规划设计审查,强化适老化、适儿化设施建设,严把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住宅小区,支持住宅项目绿色宜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

三、强化好房子建设。新建住宅项目全部按照国家《住宅项目规范》执行,核心指标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编制《银川市好房子建设评价导则》,引导市场开发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项目。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因城施策支持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缴存人及配偶在婚前各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的,婚后可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银川市购买自住住房(不含商转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生育二孩、二孩以上(不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由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调整为上浮20万元和30万元。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买住房及支付所购住房所缴纳的契税。顺应延迟退休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女性延长至63周岁、男性延长至68周岁。退役军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余额倍数限制,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再上浮20%。落实“商转公”政策,允许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直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多主体、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加快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满足新市民、新青年、新就业群体的高品质住房需求。将公租房保障范围从住房、收入困难的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对多代、多子女家庭优先分配大面积的保障性住房。

六、强化住房促销支持力度。借鉴“好房子”促销经验,搭建“银川房产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争取自治区支持,逢节假日常态化举办房屋展销活动,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开展购房补贴。对购买银川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以旧换新”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两者单套补贴面积均不超过170平方米。鼓励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购房补贴力度,每个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5场次活动。

七、强化居民购房权益保障。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可继续享受原户籍地的有关政策,或自主选择享受城镇居民有关政策待遇,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保留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可在本片区落户、入学。城中村、危旧房改造涉及的异地安置居民可在原地延续3—6年入学资格。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改革完善房地产基础性制度,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制,严禁违规抽挪商品房预售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发挥城市融资协调机制作用,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资金全部存入主办银行账户。鼓励现房销售,允许现房销售项目土地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20%缴纳,签约后1个月内缴纳50%总价款,剩余款项在取得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清(最长不超过2年)。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依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法人独立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抽调物业服务费,不得承诺减免物业费。推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备案核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全链条手续“全程网办”和“验登合一”,2026年起全面实现“交房即交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信用管理机制,营造诚信守约、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按上位政策执行。《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银住建发〔2024〕129号)、《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银住建发〔2024〕224号)政策延续执行,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从优从高执行。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参照执行。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