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0-100/2021-0024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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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银川市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2021年6月18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参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是指为保障原农村深度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稳定而发放的专项救助资金。
第三条 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金融局、审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做好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2018年7月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出资1亿元,采用第三方扶贫机制,投放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每年收益的1000万元资金,用作银川市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银川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七条 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分为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其中,一级重度残疾人为一类救助对象,二级重度残疾人为二类救助对象。
第八条 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以2020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原农村深度贫困人口为准。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一类救助对象每月给予救助26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月给予救助150元。
第十条 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领取救助资金,不影响被救助人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实行月度复核渐退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对救助对象进行初核,各县(市)区民政局复核低保取消、受助类别转换、人员死亡等情况,核减不符合条件人员;各县(市)区残联复核残疾等级变更、人员死亡等情况,核减不符合条件人员。
第十二条 当月救助对象于次月上旬进行复核并完成上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收益执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银川市乡村振兴局为执收单位,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企业将1000万元收益分四次(每次250万元),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上旬,上缴至银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由市乡村振兴局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县(市)区每月按照实际救助人数向市乡村振兴局申请救助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乡村振兴局提交的分配计划将救助资金及时转移支付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部门,并按月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于没有民事能力的残疾人,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银川市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市审计局、财政局要不定期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兑现救助资金情况、相关部门审核情况及救助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经办单位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或服务费,也不得列支工作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0日。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政规发〔2023〕2号)修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