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3-0058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2-01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2-05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和
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保留7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宣布失效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修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31130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 宣布失效和

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发〔200227

(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476

(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3

(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10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8112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一站式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988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9137

(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120

(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0227

(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12

(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供应管理的办法》银政发〔20115

(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1240

(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储备肉管理办法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1211

(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51

(十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299

(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2123

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2243

(十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286

(十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暂行)的通知》银政发〔2013132

(二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355

(二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42

(二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35

(二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银政发〔2013179

(二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3211

(二十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8

(二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03

二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73

(二十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1433

(二十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4109

(三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2014140

(三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58

(三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573

(三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153

(三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139

(三十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6179

(三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6249

三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61

(三十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银政发〔201671

(三十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06号)

(四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07号)

(四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16

(四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761

(四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1762

(四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766

(四十五)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71

(四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774

四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惠民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91号)

(四十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银政发〔201794号)

(四十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民营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796号)

(五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79

(五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815号)

(五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38

(五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51号)

(五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道路环卫以克论净深度洁净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218号)

(五十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银政规发〔20192号)

(五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警备区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征集高素质兵员激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规发20193

(五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加油站智能远程监管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910号)

(五十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7号)

(五十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6号)

(六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银川市主食厨房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8号)

(六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10号)

(六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12号)

(六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银政规发〔20201号)

(六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2号)

(六十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险按病组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3号)

(六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7号)

(六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完善提升全市环卫管理工作水平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银政规发〔20211号)

(六十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规发〔20213号)

(六十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6号)

(七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830日)

(七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政发〔202219

(七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21

七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办法〉〈银川市生态公益林养护管理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规发〔20221

七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商服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23

七十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24号)

七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31号)

(七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32号)

(七十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33号)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581

(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79

(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810号)

(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48号)

(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离岸孵化器和飞地科研成果育成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49号)

(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40号)

(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银政发〔201635号)

(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智慧化改造和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4号)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3号)

(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实施意见》(银政办规发〔20209号)

(三)《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银政发〔2010205号)

(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规发〔20194号)

(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11号)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规发〔20213号)

(一)删去第七条中的具有银川市农村户籍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救助对象实行月度复核渐退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对救助对象进行初核,各县(市)区民政局复核低保取消、受助类别转换、人员死亡等情况,核减不符合条件人员;各县(市)区残联复核残疾等级变更、残疾人证注销等情况,核减不符合条件人员。

(三)删去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收益执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银川市乡村振兴局为执收单位,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企业将1000万元收益分四次(每次250万元),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上旬,上缴至银川市财政局收入专户。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救助资金由市乡村振兴局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县(市)区每月按照实际救助人数向市乡村振兴局申请救助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乡村振兴局提交的分配计划将救助资金及时转移支付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部门,并按月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视情况而定)。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经办单位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或服务费,也不得列支工作经费。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