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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5-0014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5-03-09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建设行业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5-03-09
名 称: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宁夏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3]168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局《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5]15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承担着为城镇居民提供工作、生活、服务的重要功能,有效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在当前一些政府投资的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外观造型、忽视使用功能及内在品质、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缺乏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突出问题,投资和能源资源浪费严重。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显著提高投资效益和节约成本,对我市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及执行标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紧紧围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根本要求,切实转变建筑业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的舒适性、健康性和安全性。坚持政府率先垂范、因地制宜、被动优先、经济适用、技术创新的原则,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二)实施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银川市内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三)执行标准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要点》(以下简称《技术要点》,见附件)进行设计、建设、运营。鼓励采用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设计、建设、运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运行标识。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一)严格立项行政审批管理 

  1.发改部门职责。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管理,落实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 

  2.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10000吨标准煤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节能分析报告表的审查。 

  3.规划部门职责。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完善规划审查制度。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要点》编制规划方案,对不符合《技术要点》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查。 

  (二)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中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要点》要求,进行评估审查。并在节能评估报告中注明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审查结论。 

  2.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要加强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监管。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及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内容,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确认。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技术要点》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并在《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中注明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审查结论。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对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期间,对存在随意变更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要责令改正,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对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施工未达到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5.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绿色建筑的建设、运营管理。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查时,要将《技术要点》等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同时纳入审查范围。制定本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中绿色建筑的运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明确建设各方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落实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明确绿色建筑星级,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对增量成本进行估算。 

  2.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要点》进行绿色建筑设计。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鼓励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精细化设计,注重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优先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产品。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设计依据、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达标情况、增量成本及其效益分析等。 

  3.施工单位责任。在绿色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组织方案,严格落实有关绿色建筑施工管理要求,明确施工技术控制流程。绿色施工组织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     

  4.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施工监理标准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制定监理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对未按绿色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的项目,监理单位不得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规范项目验收。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纳入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中一并进行,除节能以外新增的验收资料目录、专项验收表格等,详见后续补充文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应当依据《技术要点》进行核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图纸符合性检验。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建筑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标识评价,鼓励二、三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对项目采暖空调、照明、通风、自动控制等系统进行专门调试,确保系统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一致。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制度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机关事务和规划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完善相关保障措施,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绿色建筑各项标准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等行为。 

  (三)加快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集成、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快建设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广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好、适合工业化生产的绿色建材,为我市绿色建筑大发展提供产业支撑。 

  (四)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对绿色建筑管理部门监管人员以及建设、规划、审批、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评价等绿色建筑的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整个行业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划管理局将把此项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要点 

           

                        2015年3月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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