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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5-0002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5-04-12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公用事业处 发布日期:2015-04-12
名 称:关于银川市2015年“蓝天工程” 拆除燃煤小锅炉的通知

关于银川市2015年“蓝天工程” 拆除燃煤小锅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银川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银川市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有关规定及银川市城市供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造“碧水蓝天、明媚银川”生态宜居品牌,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三区29处、46台锅(茶浴)炉进行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拆除的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协调市规划局做好热源点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协调市环保局做好小锅炉拆除并网的落实工作,以及对全市三区拆除小锅炉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供热物业办负责督查、协调及汇总工作,确保小锅炉按期拆除。 

  二、确定拟拆除锅(茶浴)炉的供热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积极响应配合,自行组织拆除实施并网。并于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拆除工作。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原供热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接管供热单位缴纳并网费用,接管费用包括管道建设费、增容费及换热站建设费用,接管费用由双方协商达成。 

  四、被拆除锅炉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原供热单位承担,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由原单位核销,涉及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安置。 

  五、原供热单位与接管供热单位应相互沟通,签订供热入网协议,及时做好供暖相关资料的移交,向接管供热单位提供详细的供暖管网平面图、供暖合同及用户收费明细等。 

  六、接管供热单位负责并网工程的设计和具体施工,按照规定办理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市政等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2015年“蓝天工程”拆除燃煤小锅炉统计表 

  

  2015年4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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