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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5-000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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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5-04-12 |
责任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公用事业处 | 发布日期: | 2015-04-12 |
名 称: | 关于银川市2015年“蓝天工程” 拆除燃煤小锅炉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银川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银川市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有关规定及银川市城市供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造“碧水蓝天、明媚银川”生态宜居品牌,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三区29处、46台锅(茶浴)炉进行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拆除的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协调市规划局做好热源点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协调市环保局做好小锅炉拆除并网的落实工作,以及对全市三区拆除小锅炉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供热物业办负责督查、协调及汇总工作,确保小锅炉按期拆除。
二、确定拟拆除锅(茶浴)炉的供热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积极响应配合,自行组织拆除实施并网。并于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拆除工作。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原供热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接管供热单位缴纳并网费用,接管费用包括管道建设费、增容费及换热站建设费用,接管费用由双方协商达成。
四、被拆除锅炉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原供热单位承担,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由原单位核销,涉及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安置。
五、原供热单位与接管供热单位应相互沟通,签订供热入网协议,及时做好供暖相关资料的移交,向接管供热单位提供详细的供暖管网平面图、供暖合同及用户收费明细等。
六、接管供热单位负责并网工程的设计和具体施工,按照规定办理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市政等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2015年“蓝天工程”拆除燃煤小锅炉统计表
2015年4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