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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6-0080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6-06-13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处 发布日期:2016-06-13
名 称:关于银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工作的通知

关于银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落实好银川市物价局和住建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银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价发[2016]36),现就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第三类为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二)农民安置住宅小区 

  指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移民等过程中,为安置失地农民而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 

  (三)老旧住宅小区 

   11999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2、无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含值班用房)的住宅小区; 

  3、规划建设时无公用停车场地的住宅小区; 

  4、规划建设时小区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或监控设施破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 

  5、规划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住宅小区。 

  二、评定程序: 

  (一)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已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及老旧住宅小区,其所服务的物业企业应遵循“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银房发[2009]120号)和《关于规范银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价发[2016]36)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对应等级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均可向辖区物业办申请评定所服务小区的服务等级标准。辖区物业办认为符合评定条件的,由申报单位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也可选择辖区物业办组成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评定小组由辖区物业办、辖区物价所、街道办事处各1名及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的2名专家组成。 

   (三)辖区物业办对评定过程和评定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将评定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小区大多数业主无异议的,辖区物业办将评定结果和公示结果上报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对评定结果和公示结果进行复核,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五)公告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按公告的评定标准提供服务并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小区收费最高不得超过0.4/.月,核定为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小区收费最高不得超过0.6/.月,核定为二级服务等级标准的小区收费最高不得超过0.8/.月。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所服务的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对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核定的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量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共有收益收支情况、价格举报电话和物业管理举报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评定要求 

  (一)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且尚未签订新的服务合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本通知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及老旧住宅小区,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商议是否重新确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三)各小区在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原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擅自终止物业服务或改变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代表与小区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代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准物业小区收费标准,待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后,根据服务等级再确定收费标准。 

  (五)其他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和物业企业遵循“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参照本通知协商确定具体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评定申报表 

    

                           201661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银川市物业管理协会,兴庆区建设交通局,金凤区、西夏区城管局,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住建局 

 

银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评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保障性安居工程   

农民安置住宅小区 

老旧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

 

建设年代

 

项目地址

 

原服务合同有效期限

     日至         

原服务等级

 

原收费标准

 

原服务内容

及上一年度

成本构成

详细内容另附材料

拟申报

服务等级

 

拟定

收费标准

 

评定方式

辖区物业办组成的评定小组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                

评定的服

务等级

 

评定的收

费标准

 

评定

机构

签字

盖章

(需附

评估

报告)

评定小组成员签字

辖区物业办

辖区物价所

辖区办事处

 

 

 

物业专家

 

 

第三方评估机构签字盖章

评价人员签字:

 

 

评估机构盖章:

小区公示情况

时间:              地点:

 

有异议户数:          占小区总户数比例:     %

辖区物业办

审核意见

 

市物业办

复核意见

 

新闻媒体

公告情况

媒体:           

时间:       

版面:

备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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