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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7-0154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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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7-03-06 |
责任部门: | 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17-03-06 |
名 称: | 关于开展2017年建设工程春季复工检查的通知 |
各县(市)、区建设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银川滨河新区建设局,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目前,我市建设工程已陆续进入开(复)工阶段,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冬季停工等因素带来的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有效提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成效,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春季复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7年春季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检查内容暨标准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和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复)工,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场。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到岗的,不得擅自开(复)工。
(三)脚手架、模板、施工用电、起重机械等施工机具复查验收记录,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或超过检验周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有检测部门复检报告。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要突出对基坑工程、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施工用电、临建设施等重点项目的检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一律不准复工。
(五)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期内扬尘防治任务书,责任到每个施工工序,没有编制的不准开(复)工。
(六)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要求,门口要设置“九牌二图”。扬尘污染治理必须达到“6个100%”要求,即施工工地100%安装围挡、进出道路和施工现场主干道100%硬化、工地物料100%覆盖、场地100%洒水清扫保洁、车辆运输100%密闭、出入车辆100%清洗,未达到“6个100%”要求的,一律不准开(复)工。
(七)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要自觉加强扬尘控制。
(八)对冬期施工的重要结构工程进行实体检测,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冬施混凝土构件的批量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的施工。
(九)工程开(复)工前,各施工单位要对全体工人特别是新进场、转岗人员进行一次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各企业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16〕465号)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等工作要求,形成“谁用工、谁负责”的用工模式,杜绝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十一)工程复工前3天,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复工验收自检报告。
(十二)建筑工程施工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准复工。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各施工企业在结转工程复工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区、市有关规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扬尘问题,要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审批同意后,将整改报告及复工报告报送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
(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把手是组织开展本次春季复工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方案,重点对近两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竣工工程质量投诉较多的企业所属各项目及去年被责令停工整改的结转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狠抓落实,采取措施将本通知以及各监督机构的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施工现场。监督人员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日常监管中掌握的违法开工、转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扬尘污染等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要通过本次复工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非法行为,达不到复工条件的工程严禁开工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春季复工初期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时段之一,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企业要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明确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建设工程复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为当前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复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各企业的质量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督查,针对不组织自查自纠企业的和不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安全隐患消除情况进行跟踪落实,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容许开工。对擅自开工的,将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并通过媒体曝光,对各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进行诚信扣分,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我局将组织督察组对复工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督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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