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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7-0217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7-03-27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03-27
名 称:关于在建筑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和《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完善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体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川市三区范围内所有在施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程建设单位应创造条件,通过设计调整、工程变更等方式,按照宁夏住建厅发布的《建筑产业化工程计价定额》(宁建(科)发[2016]48号)中的预拌砂浆定额对工程用砂浆部分的费用进行调整,落实相关费用,确保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 

  二、新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中落实预拌砂浆应用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预拌砂浆标准名称《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应用部位及预拌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等技术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内容,严格按预拌砂浆标准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标注预拌砂浆技术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确保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现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 

  (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告知建设单位;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报告。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批次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预拌砂浆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单。 

  三、市招标中心、市质监站、市建筑行业管理处等部门,应按照《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预拌砂浆的应用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时,应在提交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对未提交承诺书的市招标中心不予办理招标备案。 

  (二)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应根据市场原材料、劳动力等价格变动因素,及时调整预拌砂浆的信息指导价,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三)市质监站应在监督巡查过程中及时将没有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信息向市建筑行业管理处通报。 

  (四)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应将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将按照《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作为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凤凰杯优质工程等奖项评选的评比条件之一。 

  五、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川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2017年32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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