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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7-0546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7-07-03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07-03
名 称:关于在建工程安装使用“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 的通知

关于在建工程安装使用“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 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混凝土生产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智慧城市”的总体部署,为加快建筑施工信息化管理,有效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工作水平,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强宁夏塔吊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字[2012]22号)、《关于在全区推广使用建筑施工升降机驾驶员面部识别设备的通知》(宁建(建)发[2017]12号)及银川市委、市政府环境综合治理要求,我局与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公司合作建设了“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为使在建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和运行常态化,现决定银川市三区在建工地安装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川市三区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二)续建工程中,已开工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工程且工程量完成80%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 

  (三)今年起,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含)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 

  (四)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 

  二、系统使用方式 

  (一)在建工地端设备安装方式由施工单位与“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平台建设方自愿协商,可采用委托平台建设方建设后购买、租赁,也可自建等多种方式。 

  (二)工地端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接入“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平台,并与平台建设方签订相关《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服务协议》,协商委托接入、调试、运行、维护方式。 

  (三)根据《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服务协议》付给平台建设方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调整增加2013年宁夏<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工伤保险等费用的通知》(宁建(科)发(2017)14号)在施工定额中列支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 

  (四)为有效整合工地现有的监控资源,在建工地已经安装或自建的监控设备,如技术条件适应,设备参数符合要求,并能正常接入“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平台的,不另外重复建设,调整接入“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 

  三、系统安装使用 

  (一)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等相关规范标准,制定了《“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工地端设备安装标准、清单及技术要求》。在建工地端设备按此要求安装,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减,但必须满足施工现场全覆盖的要求。 

  (二)各工地端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我局组织验收,并登记在册。监控系统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批的监控系统方案和监控点位设置平面图。 

  2、施工单位和记录单位负责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名单、电话、职务和数码照片等资料。 

  3、施工单位与平台建设方签订的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服务协议》。 

  四、监督管理 

  (一)对于工地端远程监控设备进行人为破坏或恶意关闭、遮挡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逐级启动约谈和通报机制,并将实施过程和处罚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对规避安装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的项目工程,执法人员将加大对实体工程安全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 

  (二)各在建工程在申报区、市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工程和“凤凰杯”“结构杯”时,需提交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证明材料。对于未按要求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并接入“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的工程,将不予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安装监控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推进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接入工作。 

  (二)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服务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所有“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的设备、软件由平台建设方安装、接入、调试、维护、管理、运行,并负责对在建工地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当发生故障时根据协议约定尽快维修,原则应在接到故障报告后24小时内修复完毕,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维护,修复费由责任方负担。 

  (三)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控系统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积极配合维护人员对监控系统和线路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宽带线路运行正常。   

  附件:银川市智慧工地监控系统工地端设备安装标准、清单及技术要求     

                       2017年7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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