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14/2020-0012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和正确使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印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现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局属各单位印章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制度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范围
印章(电子印章)包括“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委员会”“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机关党支部、机关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各处(科)室、局领导公务私章等。
二、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印章外,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制发。刻制印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因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机构(科室)刻制印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2.局办公室对所刻印章要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3.机构撤销、更名,须及时将原印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更换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因客观情况造成印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印章上交局办公室。
三、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印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机关党支部、机关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及各处(科)室印章分别由各负责人保管;局长公务私章由局办公室专人和计划财务主管分别保管。
2.印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印章,防止他人未履行相关手续而随意盖章。
3.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安全牢固的柜里或保险柜内,节假日期间应将所有印章密封保存。
4.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5.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四、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主要用于以局名义制发的各种文件、干部职工调动审批表以及颁发的奖状、证书、请柬,局领导批准上报的各种报表、行政介绍信及其它行政文书等。
2.“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印主要用于以党工委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报表等。
3.“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印主要用于以局党组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报表、证明材料等。
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印主要用于以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报表、证明材料等。
5.“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主要用于以党工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等。
6.其余印章根据其管理范围进行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局行政、党工委、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用印,以局长签发的拟文稿为据。
2.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局属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颁发的证书,需经局长签字批准后再用印。计划财务科各类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请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局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4.各科室印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5.需加盖局长公务私章的公文报表等材料须经局长本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6.非正式公文或没有底件可查的一般行文,经分管领导或经授权的其他科室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相关文字后方可盖章。盖章时,经办人需在办公室填写《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使用登记册》,作为备查。
7.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印章的材料,如贷款、落户、担保等一律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8.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需要借用印模套印时,经办人需向办公室拟借条,借条上应列明印发公文的标题、份数、预计归还时间、此印章只用于印模套印等。
9.翻印的文件需由经办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后经分管领导或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加盖公章,未按规范格式行文的文件不予盖章。
10.设立用印登记册,用印必须进行登记。同时管理好用印存根和登记册,以备查考。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职能部门进行的行政审批需加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的要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书,被委托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后方可加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12.印章保管人是所管印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
13.印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安排2名及以上的同志同时负责携带使用。
1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下面),盖章时要用力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五、要求
用印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或因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时,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