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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61L/2021-0019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1-12-24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12-24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银川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该制度已经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和银川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决定城乡建设、房地产业发展、建筑业监管、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方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在银川市实施的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由局党组会议审议研究决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负责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第七条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八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九条大决策事项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包括社会道德维护等)、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点及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送请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应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局政策法规科、法律顾问负责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及调研报告、公众参与情况、专家论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并做好材料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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