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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61L/2023-0011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3-03-27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3-03-27
名 称: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支用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支用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金凤区、兴庆区、西夏区人民政府:

根据《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银川市要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级统筹一网统管、县区经办”工作目标,为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流程,我办调整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支用业务流程,现将调整后的业务办理流程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存业务

(一)交存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或销售前,向属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

2、银川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备案表;

3、房产测绘报告;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人防工程的无需提供)。

(二)分户建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备案表》《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产测绘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在“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新建项目档案、楼盘档案及分户档案,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对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人防工程等共有物业。

(三)通知书打印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户档案建立核对无误后,分户打印《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并发放给开发建设单位。

(四)资金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将《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分发至购房人,由购房人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做为产权人,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前一次性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清凭证后予以办理。

开发建设单位等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收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支用业务

(一)支用申请

1、使用建议

申请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2、现场勘查

申请人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条件。

3、公示公开

对符合使用条件的项目,在所涉及物业的公共区域公示7日;使用建议中涉及维修项目需要进行鉴定的,如电梯、消防等设施,需专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鉴定费用计入本次使用成本。

4、征求业主意见

维修项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使用建议。征求业主意见时,鼓励采用“i银川”电子投票功能进行线上投票方式征求意见。

5、维修申请

业主意见征求通过后,申请人准备下列资料在“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维修项目工程预算;

(3)工程维修合同;

(4)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的,应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6)业主意见征求结果;

(7)其他相关材料。

(二)资料审核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三)资金拨付

1、首次拨付

审核通过后,打印《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确认单》,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首次维修资金拨付不得超过维修项目工程概算的50%。

2、第二次拨付

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1) 工程维修合同或结算协议;

(2) 工程决算书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3) 工程发票;

(4) 其他相关材料。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维修合同或结算协议据实结算,审核通过后,打印《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确认单》,通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如有监理费和审价费的,可一并申请拨付。

3、质保金拨付

维修项目保修期满后,申请人填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质保金支用申请表》,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打印《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确认单》,通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质保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方案》要求,“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由市级统建,为优化网上审批办理,建立多种交存模式,各项业务流程将适时进行调整,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支用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方式。

(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加强业务及系统操作培训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业务人员和审批人员,熟练掌握业务操作,顺利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工作。

(三)自2023年3月31日起,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业务按以上程序办理。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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